2016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民办教育相关细则。
虽然目前无法知晓上述两部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其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仍在不断征求意见并修改, 但这两部实施细则过审, 已在民办教育领域引起广泛讨论。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意为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并分别配套以不同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那么,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正式实施后,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以及准备进入民办教育行业的投资者或从业者将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将做详细分析。
目前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均是在各地民政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性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开后, 按照上海市目前“先行先试”的情况, 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参照一般公司法人, 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应当征求教育、人社部门的意见, 在接到教育、人社部门同意登记成立的书面意见后, 颁发营业执照。
一、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股东可以取得办学产生的合理回报
按照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的合理回报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除了出资办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捐资办学”, 这就出现了部分民办学校存在举办者与出资人不同的情况。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也仅规定, 只有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才可取得合理回报, 而不出资的举办者无法取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
此外, 即使举办者同样是出资人, 鉴于民办学校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属性,根据其应当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投入资源部的取得经济回报。因此, 造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上无法如公司的股东一样取得民办学校的盈利。
而在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放开后, 成为公司性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股东, 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获取办学期间的合理收益。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 剩余财产可由举办者取回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 其财物在清偿债务后应“继续用于教育事业”。也就是说, 举办者无法取得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在内的资产。这项规定造成众多资本在投资民办学校时均存在“后顾之忧”, 担心自己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到最后“血本无归”。
而作为公司法人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其终止办学后, 将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司清算。若在偿付相应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 股东可依法取回。这个规定将大大刺激资本方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
与此同时, 教育行政机关及工商管理机关应当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加监管力度, 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解散清算时, 应当严格审查其与受教育者间是否还存在未决纠纷, 保障受教育者的相关权利。
三、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仍可以获取部分政策优惠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非营利性、也即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上述类型的优惠政策是否也能同样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们认为不宜“一刀切”, 而应当循序渐进的进行改革。
民办教育的地位, 从建立之初的作为公立教育的补充, 发展到目前同公立教育一起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如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一切扶持, 将极大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 也不利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多元化发展。
有一点值得引起注意, 即一所在政策出台前成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享受了优惠政策, 甚至以划拨的形式无偿取得的办学用地, 建设了教育教学房地产。在政策出台之后, 希望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其前期享受的优惠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返还, 如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缴税金等, 将成为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变更的关注点。
我们认为, 在这个问题上, 希望进行相应变更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办学的前提下, 应当适当返还之前享受的政策优惠。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补偿款定价时, 也应当考虑到民办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既往历史, 坚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原则, 谨慎定价。
四、对于民办学校投资者的建议
作为民办学校, 应早做准备、尽快确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当务之急, 是坚持非营利性, 还是转投资本怀抱、转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需要学校的决策层权衡诸多利弊后, 综合分析, 作出最终的决定。
在转制的过程中, 对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的认定、历年办学产生的办学积累、享受政策的返还、政府机关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资金如何进行分配及变更, 都是民办学校应当考虑的问题。
此外, 无论是作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都应当坚持作为教育行业从业者的基本底限, 确保受教育者的相应权利, 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而并非简单的将其作为营利的手段。
而对于有志于进入教育行业的投资者而言, 这两份细则过审之后,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放开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投资者应及早开始相关行业的调研, 确定自己投资的方向, 是选择教育行政机关为业务主管的文化教育类, 亦或者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关为业务主管的职业技能类; 是兴办学历性民办学校, 还是非学历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等。在必要时, 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相关建议, 保障自身投资安全, 并获得相应收益。
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立法、修法的坎坷历程
2002年12月,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
2004年, 《面板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2013年6月,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同年9月, 国务院颁布了《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半年后, 《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 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 暂不提交表决。据悉, 分歧主要在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 以及配套政策的出台
2016年1月8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4月18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4月22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何时能够修订完成,我们将持续关注……
两部细则过审, 民办教育发展迎来新机遇
作者:陈欣皓来源:星瀚微法苑

2016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民办教育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