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关于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问题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其合同义务,也是目标公司的义务,现实中却因变更登记问题发生众多争议。 NO.

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其合同义务,也是目标公司的义务,现实中却因变更登记问题发生众多争议。
NO.1 法律、法规规定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按照《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必须登记事项。
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发生后,变更登记是转让方、目标公司的法定义务,且需在30日内完成变更,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变更时需提交的文件,法规也作出具体规定,由此,涉及股权转让的各方均负有配合办理义务
NO.2 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变更登记条款的设置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及目标公司,并非某一方当事人可以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既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互配合,也需要目标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和变更登记证明等文件。因此在实务中,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可能是诉讼请求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中,应当注意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以平衡各方的权益保障。
NO.3 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同于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体现公司内部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进行决议。但当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公司股东或原本也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也仅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求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确定此时应赋予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但实践中仍会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比如,法院裁判能否强制要求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事项进行决议?如公司章程仅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而董事长又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此种情况能否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再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以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法院如何裁判强制更换法定代表人?等等。
因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承担公司造成的各种风险,在退出公司后,也没有替公司、其他股东担当的义务,为防范风险,建议在转让股权时一并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尽早完成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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