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手续应如何转移?

来源:大成南宁办公室

文章摘要
笔者在办理一起事业单位离职员工的争议案件时,该员工提出其在职期间为视同缴费期间,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单位向社保部门办理其社保转移手续时却又不被接受。

笔者在办理一起事业单位离职员工的争议案件时,该员工提出其在职期间为视同缴费期间,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单位向社保部门办理其社保转移手续时却又不被接受。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就员工离职后,其在职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进行简要的分析,供参考。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主要体现在以下的法律和政策中: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条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3.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样,其服现役年限也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在此年限内即使没有交纳养老保险,也等同于交纳,在核定退休待遇时给予认可并计算退休的相关待遇。
二、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1.身份特殊
第一,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复员退伍军人;
第二,城镇下乡知识青年等的特殊规定。
需要根据特殊时间特殊情形下职工个人特定情况由人社等部门最终认定。
2.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部门人社部门。各地规定不一,有些是人社有些是经办的社保机构。
3.视同缴费年限不是永远存在
第一,如职工被开除或遭受刑事处罚等的,即使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将清零。
具体规定源自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曾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如仅被除名而不是开除的,仍可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答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当然,不能仅凭字面上的除名或开除就一定可以区分开,还是要看当地的社保部门在认定时如何处理。如果名为除名实际上是开除的,最终仍可能被认定其尽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仍被清零,不再累计为社会缴费年限。
4.视同缴费年限由哪一个部门认定
通常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虽然具体的认定部门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可以在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请。
5.如何提交资料
在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个人档案、工作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缴费年限。这些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社保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如何转移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
1.视同缴费年限是否需要转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在办理社保转移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被计算在内。
2.什么情况下要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转移。现在我国基本上实现了省级统筹,实际上转移往往是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情况下才需要转移。
如在广西区内不同的地市之间就业的,也可以办理视同缴费期间社会保险的转移,但因为广西现在是全区社保统筹,实际上在职期间的转移社保的意义不大。
3.如何办理转移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的手续
根据广西区社保中心的规定及介绍的流程,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转移。
第一,申请转移:个人需要持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如适用),到原参保的社保局(社保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第二,提交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社保卡等材料提交给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并填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第三,审核与转移:新参保地社保局会对转移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转移条件。审核通过后,原参保地社保局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至新参保地社保局。
第四,通知与确认:
新参保地社保局在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会办结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的认定及转移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
1.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不被认可
第一,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职工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段内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其中部分待遇是基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那么相关部门在核查后可能会对重复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调整或清零,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法律政策变化
随着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某些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新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某些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或需要调整,那么这些视同缴费年限将按照新的法律政策执行。
2.视同缴费的社会保险转移可能不被接受
如社保部门认为转移的前提是社保个人余额,并不包括相关的社保缴费年限,或是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保部门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一定的偏差,接收地的社保部门也有可能拒绝接受转入。
3.如何解决不能转移或不被认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有档案来证明。应仔细查阅相关原始档案,如工作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有或是集体的正式职工,中间有无脱节或其他被开除等不计入视同缴费的情形。
如有参军服役的,核实参军期间的档案。
如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等,有无中断或其他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准确性。
第二,向社保机构咨询
向当地社保机构咨询,了解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计算方法和相关权益,因为社保机构是专业的掌握机构和实施机构,会根据国家政策给出专业解答。
第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如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未按规定为职工建立档案、未及时申报缴费等)导致视同缴费期间未被认定,进而造成职工退休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如果不服社保机构的复核或申诉结论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社保交纳和转移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关系到退休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重视,依法依规办理档案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避免因为自身或他人的过错导致员工的养老待遇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