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女三年,母亲被国家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解读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最近几个月,一个3岁的小女孩朵朵的命运牵动了无数人的心。 三年前,朵朵出生在上海安亭医院,因新生儿肺炎被送往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她的妈妈高琳(化名)却不知所踪,后被警方找到。

最近几个月,一个3岁的小女孩朵朵的命运牵动了无数人的心。
三年前,朵朵出生在上海安亭医院,因新生儿肺炎被送往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她的妈妈高琳(化名)却不知所踪,后被警方找到。警方和医院希望她接回孩子,却都被她多次无情拒绝,甚至连医疗费、抚养费都没有付过一分钱,孩子就这样被滞留在医院里长达两年多。
2017年5月31日,高琳被静安区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7年7月12日,静安法院根据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撤销监护权申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看护中心的申请要求,撤销了朵朵生母高琳对朵朵的监护权。
监护权不好好行使 国家将出手——行使国家监护权
近几年来,南京饿死女童、贵州父母虐童、重庆曝出未成年女孩在医院被猥亵事件,种种因父母等监护责任的缺失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监护权就是对这些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的而未尽的,特别是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国家干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未成年人设置一条法律保护的底线。
哪些不当行为 国家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了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包括积极侵害被监护人利益,也包括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的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将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重新指定监护人。当无人申请时,民政部门将代表国家申请。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国家行使监护权 父母可以逃避责任不付抚养费了吗?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权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原监护人无须承担相应的监护成本。“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监护,指为达到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也是义务。关于抚养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抚养是指长辈对于晚辈,长者对于幼者的养育和扶助,侧重点在于养育。
父母因过错或犯罪被剥夺了监护权,其将监护权的责任交由社会和国家代为履行,但监护权和抚养权可以分离,负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被监护人成长中的必须费用。
《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国家怎么行使朵朵的监护事务?
监护事务细分为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人身监护是指针对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成长方面进行的监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使其不受到来自外界的损害,健康发展;第二,为监护人安排住所,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第三,监督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第四,以规范未成年人行为为出发点,监护人有权对其加以适度的惩戒;第五,如被监护人遭遇被隐藏、诱骗、拐卖、绑架等危险情形时,监护人享有返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
朵朵依法完成了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移转,国家撤销了朵朵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安排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提供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上海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未来还可以帮助朵朵找到更加适合的养父母和家庭。
朵朵母亲当庭表示悔改 是否可以要回朵朵的监护权?
朵朵母亲虽然当庭表示悔改,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照看未成年生活等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血缘亲情,更是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朵朵母亲在朵朵住院的情况下将其遗弃,经有关部门发现后劝告、警告仍不知悔改,实际上已经放弃对朵朵的抚养权,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法院认为,从朵朵母亲的种种表现看,其要求抚养女儿的意愿真实性存疑。如果由其继续监护朵朵,显然不利于朵朵的成长。鉴于其不具有监护子女的能力,依法准许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其监护人资格。
虽然法院没有因朵朵母亲的“悔改”将其监护权保留,但法律并不禁止,未来朵朵母亲以实际行动、真心悔改,法院视情况仍然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小结
朵朵的案例作为上海第一例由行政部门起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可以说是对父母监护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干预的突破性的司法经验,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同时也为溜滞儿童、失能人士的监护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途径,我们后续将再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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