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清算资料,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系2015年12月4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何某、黄某;何某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系2015年12月4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何某、黄某;何某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某为A公司的监事。
2018年8月3日,C法院作出民事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费用1159000元及违约金等,后B公司依法向C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7日,C法院认为A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27日,B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D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何某、黄某向A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共计10万元。2020年8月7日,D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B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认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中特别说明,A公司股东不配合提交印鉴、财务资料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也未说明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以致无法对A公司破产受理之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审计,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全面开展。何某、黄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293015.17元,应予以赔偿(在破产程序中,B公司得到清偿75633.43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293015.17元)。因为A公司管理人未提起诉讼,故B公司提起诉讼。
诉讼中,何某、黄某抗辩,除公章外其他印鉴在搬迁中遗失,但未办理挂失手续;一部分财务帐册在搬迁过程中遗失,另一部分财务帐册在税务机关核查,但未提供相关依据,也未在D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与税务机关联系并取回帐册。A公司管理人称,何某、黄某仅提供A公司公章一枚,未提供其他印鉴;对于财务帐册自2019年11月左右,何某、黄某就一直是这个说法,但至今没有提供材料,也没有提供税务机关联系人,其向税务机关询问后也没有相应财务帐册的情况。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D法院认为,在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破产程序之前,因A公司管理人未提起诉讼,B公司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如得到的赔偿款应归入A公司破产财产范围,由管理人进行补充分配。本案中,何某系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等职责,并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担交付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等资料的配合清算义务。现因A公司缺乏财务帐册、文书资料等清算资料,使管理人无法对A公司进行全面地管理、追收、处置和分配,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因此遭受了损失,何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系A公司的股东、担任监事职务,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故B公司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之规定,D法院判决何某向A公司管理人支付赔偿款1293015.17元,该款作为破产财产归入A公司,驳回B公司对黄某的诉讼请求。
三、相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明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债务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批复,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也需注意,这种情况要求配合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没有因果关系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无需承担责任。
四、相关建议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为避免对债权人不能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积极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切不可认为公司反正已经破产,公司债务如何处理都无所谓,而放任或故意不妥善保管破产所需各项资料、物品、财产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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