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破产债权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债权人行使权力的基础,也是最终分配的依据,然而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规定的较少,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理论上也多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三)中,用四个条文、四分之一的篇幅对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进行了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司法解释三再次明确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对破产债权的职权分别是审查、核查和确认,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管理人的审查职能在于把好第一道关,初步形成对破产债权的意见,包括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债权的性质与数额等,这属于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加工过程,随后,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要进行核查,然而在实践中,限于各种客观原因,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职权往往流于形式。
首先,被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债权核查的结果无需通过表决或决议的形式做出,这使“会议”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很多债权人会议往往成为债权通报会,无法真正发挥核查的作用;
其次,很多债权人只有在会议当天才了解到债权审查的结果,在会议这种特殊场合下,债权人即无法查阅申报资料、又无法彼此交流,实际上也难以履行核查的职能;
再次,如果债权人数众多、申报材料复杂,想要非专业的债权人来审查每一笔债权无疑也是非常困难的,每个人很可能只会关注自己的债权是否得到认可,对他人的债权或许既无心也无力。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权,另一方面这种核查权又难以实现,本文认为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所导致的,司法解释三也没能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这或许有待于未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建议,未来的立法应取消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职权,而是要求管理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前编制好债权表和债权申报登记册,提前发放给各位债权人,使各位债权人有充足的时间了解自己及他人债权审查的结果和依据,若有异议也可以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听取管理人的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有这样的做法,立法上也应当予以适当的考虑。当然,考虑到现行立法要求债权申报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样的规定会大大增加管理人的工作压力,所以与之相应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也应当有所调整,如“债权申报结束后十五天内管理人应向债权人通报债权审查的结果,并于债权申报结束后三十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之前设置一个债权调查会议,由法院召集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专门对债权进行核查,本文认为这种程序过于繁琐,且容易造成成本的浪费,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根据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债权尚未确认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而债权的确认,需要法院的裁定,法院的裁定,又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实质性的作用,因为根据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其他职权的行使几乎都需要经过表决。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对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有不同的理解,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天内起诉。这无疑有利于确定破产法律关系、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但是,对于一些事实关系简单、债权债务清楚、债务人人数不多的破产案件,刻意拖延一段时间、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并无太大的必要。本文认为,结合上文的建议,可以在管理人向债权人通报债权审核的结果与召开债权人会议之间设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如十五天,若无人起诉,则法院可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作出确定破产债权的裁定,从而使债权人会议能够真正的履行职能。若有人起诉,则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或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以行使表决权、或推迟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等。
法院的裁定是确定破产债权的最终环节。
对法院确定债权的行为应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一直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不经审查的确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等于将债权确认的权力交给了管理人,但从实践角度来看,很多法院实际上都没有一一对债权进行确认。
本文认为,法院的裁定一旦作出,相当于确认了每项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种确认应该是实体意义上的。
现行的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所以很可能发生法院作出裁定后提出异议的情形,若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以已经作出了实体审理为由而驳回。
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提出异议的期限,本文建议,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将提出异议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未起诉者,视为放弃了权利,从而避免现行立法可能带来的理论上的困惑。
总之,债权确认的工作既要考虑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也要考虑工作的便利和效率,使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司法解释三对目前债权确认工作中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作出了回应,但囿于司法解释的属性,更加彻底的解决还有待于未来立法的完善。
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应对
作者:朱文龙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确认破产债权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债权人行使权力的基础,也是最终分配的依据,然而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规定的较少,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理论上也多有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