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

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笔者解读
本轮共1174个项目参加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申报,申报项目总投资额近2.3万亿元;最终入选516个,总投资额1.17万亿元;相比第二批示范项目0.66万亿元投资额,有大幅增长。
本次示范项目再次呈现了地域集中的特点,山东省以47个居首,云南、安徽、河北位列2至4名,湖北和内蒙古并列第5名,前五名的项目入选数量占总数量43.8%。在地区投资规模上,河北、云南、安徽、贵州、山东五省排名前五,投资总额达5300亿元,占全国总投资额的45.3%。
第三批示范项目行业分布如下图:

(图片来自财政部PPP中心)
二、示范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规范推进项目实施,落实示范项目责任制,建立对口联系和跟踪管理机制,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
笔者解读
1、民营企业投资PPP项目的比例低,有几个原因:
(1) 在高压反腐的政治环境下,地方政府领导大都为了避嫌,不选择与民营企业进行大项目合作,认为与国企合作更安全;
(2) 地方政府认为大国企信誉好,履约能力强;
(3) 地方政府认为与国企合作,商业条款好谈判,发生争议好协调;
(4) 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且困难,国营企业融资成本低且容易;
(5) 部分民营企业,有过地方政府不守信、毁约的遭遇,忌惮与地方政府进行大项目合作;
(6) 中国最有钱的民营企业,大比例为房地产开发商,目前投资于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的回报率,高于投资于PPP项目;
(7) 地方政府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不能给予民营资本与国企同等待遇。
2、鉴于PPP项目的复杂性,评标条件设置尚无统一标准和规范,评标大都使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单位设置评标条件和分值随意性较大,从而,《通知》关于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的规定,只能起到释放信号的作用,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民营企业占PPP项目投资比例低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有改观。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要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因地制宜给予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笔者解读
1、《通知》再次强调:要做好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2、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全称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亿元人民币,系财政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国内十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总经理为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周成跃,公司监事会主席为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邹再华。该基金即为李克强总理、财政部官员反复宣讲的1800亿元中央财政PPP支持资金。
3、基金将作为社会资本方重点支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发展,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基金主要投向为PPP项目资本金,单个PPP项目不超过总投资额10%,在投入项目资本金时,期望至少带动相同金额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按照一个PPP项目自有资金额为20%,贷款资金比例为80%,政府期望通过这1800亿元基金,带动约18000亿元的投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又快又实”的示范项目管理要求,积极推动示范项目按期落地。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财政部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适时对外公布示范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并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及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笔者解读
1、此条是关于PPP示范项目采购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意在敦促尽快落地。
2、第一批PPP示范项目, 限期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PPP示范项目, 限期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3、第三批PPP示范项目,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4、示范项目逾期未能完成采购的,将不能享受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
五、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笔者解读
1、此条为《通知》的核心条款,是重要条款,为PPP从业人员必知必懂条款!!
2、《通知》明确规定:PPP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使用土地。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3、《通知》明确规定,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为:
(1)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2)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
4、PPP项目用地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各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收取PPP项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5、PPP项目用地,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6、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如下四种行为违法违规:
(1)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
(2)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3)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4)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六、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笔者解读
1、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四个PPP示范项目,予以除名。
2、PPP示范项目中,会有较大比例无社会资本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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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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