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诈骗罪罪轻辩护意见

来源:锦论

文章摘要
摘要 2021年10月,上诉人(被告人)Z某因涉嫌诈骗罪一事被刑事拘留,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开始介入。

摘要
2021年10月,上诉人(被告人)Z某因涉嫌诈骗罪一事被刑事拘留,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开始介入。该案历经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在一审法院已判决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锦略律师通过坚实的专业分析和积极的辩护工作,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认定的诈骗金额从“数额特别巨大”一档降至“数额巨大”,刑期由5年改判为3年6个月。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认定被拆迁人Z某在本次拆迁中,明知不符合本次拆迁条件,却隐瞒已经享受拆迁安置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并使得政府(拆迁办)陷入被拆迁人具备拆迁条件的错误认识,进而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房屋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已获得非法利益,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
【辩护方案】
锦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迅速确立了“无罪+罪轻”的辩护策略,并与承办检察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开展多次沟通,详细阐明辩护人意见,最终在二审阶段,采纳了如下辩护意见,作出改判。
1.“诈骗案赃物定价机制应以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为准”。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价格进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诈骗金额的计算标准,鉴定意见为每平方米价格高于房屋综合建设成本20%以上,辩护人认为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2条,在有明确的价格认定前提(房屋有明确的综合建设成本)下,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任何必要,有失合法性,且认定价格偏高(较短时间内鉴定价格相较于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上涨幅度超过20%)欠缺合理性,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确定以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为准作为计算诈骗金额的依据,涉案诈骗金额得以调减。
2.“诈骗金额中应扣除无拆迁安置资格情形下应获得的补偿金(合法所得)”,一审阶段,公诉人及一审法院均认可辩护人“诈骗金额中应扣除无拆迁安置资格情形下应获得的补偿金(合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并没有作出调整,二审阶段对此予以纠正,诈骗金额中应将被告人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予以扣除,而不能一刀切剥夺其正当合法的民事权益,涉案诈骗金额得以进一步调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案件小结】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员利用欺骗、隐瞒、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部分地方政府为顺利完成拆迁工作,粗暴的对该类情况进行刑事追责(即认定诈骗罪),此种做法过于轻率。
本案在二审阶段得以改判表明,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一是律师要敢于对鉴定意见等三方意见说“不”,而不能一概接受;二是诈骗犯罪等数额犯中,尽可能从一切细节出发,争取扣减调低;三是律师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敢于抓住一切机会上诉,申辩,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上诉权的丧失;四是对于刑事犯罪中的冷门“经济问题”律师要善于、敢于和办案人员说法论理。
二审改判,实属难得,但锦略律师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能换一个地区,也可能该地区几年以后,本案或许不应作为刑事犯罪。限于篇幅,无罪辩护意见以及其他罪轻辩护意见在后续文章中详述以供读者商榷。
【锦略贴士】
提示广大拆迁群体,面对征地拆迁要合法合理的维权,如实与拆迁部门陈述,进行有度沟通;由于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诸多模糊地带,重大经济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均需综合权衡,毕竟事前的风险防范,相较于事后的争议解决,成本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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