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优势和特点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点优势:
快捷高效
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服务是仲裁的宗旨。仲裁立案快捷,材料齐全当日即可立案。审理期限短,依据《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的普通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裁决;金融仲裁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裁决;简易程序更快,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裁决。
便捷经济
仲裁案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一裁终局。作出的裁决或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动履行或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二审、再审。
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的收费标准为参考,仲裁收费呈现出争议金额越大、仲裁收费比例越低的特点。如争议金额为200万元时,仲裁收费仅为诉讼费的70%左右;争议金额为1000万元时,仲裁收费仅为诉讼费的50%左右。
灵活保密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灵活地约定简化仲裁程序,比如:在协议中可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可以约定送达地址;可以约定书面不开庭审理等。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专业权威
仲裁委员会汇集了一批公道正派、熟悉法律法规、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型仲裁员,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便于执行
1、在中国内地,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机构级别高,执行力度大。如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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