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可以征用重点物资、场所吗?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一张落款为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引发网友的关注。 据《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显示,从云南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已被大理市卫健局“应急征用”。

近日,一张落款为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引发网友的关注。

据《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显示,从云南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已被大理市卫健局“应急征用”。戏剧性的是,这批物资却是重庆市政府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
一份落款为2月3日、由重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小组发给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关于商请放行暂扣物资的函》显示,重庆方面曾发函索要,但大理方面表示口罩已经分发使用,无法追回。

“大理扣用重庆市防疫口罩”一事很快成为舆论热点。
2月6日下午,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重庆市疫情防控物资一事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指出:近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运的发往重庆市的口罩实施“紧急征用”。
该做法严重影响了兄弟省市防控疫情的工作和与兄弟省市人民的感情,现决定对大理市政府、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
通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戒,深刻汲取教训,讲政治、顾大局,决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有发生,将严肃追责问责。
应急征用如何做到合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属于应急征用。
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形式。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1.征用主体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要点整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征用。
2.征用范围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征用的物资、场所,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工程机具、医疗卫生资源、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能源、房屋、场地等物资、场所。
3.征用程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依据相关规定,征用程序如下:救援单位物资装备不足时,向社会应急物资、场所权属单位或个人下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处置结束→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返还→应急物资、场所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折旧的给予相应补偿,损毁或灭失的按照征用时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4. 征用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重点物资调度是如何安排的?
2020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要求:
1.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
2.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3. 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4.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同时,2020年1月29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驻企特派员部署会议。会议部署向15家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困难问题,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
会议指出,医用防护服物资保障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会议要求,驻企特派员火速摸清所驻企业扩大产能意愿、规模、所需资金等。会议同时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中央统一调拨的重点应急防控物资。
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向各地印发了《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当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ISO13982-1&2标准)。
结语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因此,疫情防控应当依法防控,重要医疗物资、场所的征用更是应当有法可依,依法征用。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只能在本行政区内征用物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跨行政区征用物资。
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应急征用重庆疫情物资”事件中,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由云南顺丰公司运输和保管的属于重庆市政府所有的抗疫物资,属于越权行政征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不当情形。
笔者认为,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乌龙事件,一面方面,各地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疫情,优先考虑疫情较为严重区域的物资需求;另一方面,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工信部疫情重要物资调度安排,并充分利用重要物资信息平台的有效信息数据,合理、合法调用、利用相关物资。
附:行政征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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