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5月5日,徐元直入职大魏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员工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当日,徐元直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徐元直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同时,徐元直承诺如果其向公司提供的材料造假,公司可无偿解聘。
自2017年3月起,徐元直的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工资调整为25000元。
2017年5月5日,徐元直与公司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徐元直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徐元直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
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反诉
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元直赔偿公司因劳动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为徐元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多支付工资的损失205656.45元。
法院判决
- 对于公司主张徐元直应当返还工资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院认为,徐元直已经付出了劳动,双方就相应的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并无争议,故对该公司要求徐元直返还工资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徐元直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的请求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徐元直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但经查该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徐元直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徐元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徐元直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虽然本案中公司以员工违反诚实信用为由将员工解除并最终胜诉,但是我仍建议单位将员工入职信息(学历、履历等)造假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员工的试用期内及时核实员工的学历、履历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便及时解除,避免后续解除出现违法解除风险。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