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宜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未成年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仅支持丧葬费45198.5元,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合计人民币55198.5元。
在一审判决下判后,被害人父亲义愤填膺地表示:“我是真的一万个不服这个判决,什么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五万五千多块钱,那是一个人命啊!”与此同时,很多网友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也表示不理解,纷纷在网上表达对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赔偿过少的不满。但笔者要告诉网友的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这个判决已经是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顶格处罚了。具体来看:
01、被告人柳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媒体报道的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柳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犯罪以后明知家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被告人柳某某在作案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该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尽管处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阶段,仍然应当对故意杀害初中女生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也应当注意到,正是因为柳某某在作案时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柳某某判处刑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02、对未成年被告人柳某某不能判处死刑
在世界刑法领域,“死刑的存废之争”一直是研究的重点课题。我们国家根据我国国情,保留了死刑的适用;但与此同时,也采取了种种措施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其中,很重要的限制措施就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律不能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能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而,本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柳某某尽快作案手段异常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但由于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犯下故意杀人等恶劣罪行,最重也就是无期徒刑了,不会适用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这个方面来看,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在法律层面对犯罪的柳某某实施的顶格处罚了!
03、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仅支持物质损失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的被害人虽然身死,但其近亲属只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物质损失的赔偿。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根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刑事判决的金额过高而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我们暂且不讨论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宜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中只判赔了丧葬费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虽然广大网友感觉有些不合情理,但这却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
“宜春初中女生被奸杀案”一审判决的法律解读
作者:肖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3年7月7日,“宜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未成年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