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不应向违法让步 ——从一起社区治理侵权案件说起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前语 自南京彭宇案后,做好事反倒被碰瓷的现象时不时成为热搜,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让大家陷入“扶不扶”的道德困境之中。

编前语
自南京彭宇案后,做好事反倒被碰瓷的现象时不时成为热搜,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让大家陷入“扶不扶”的道德困境之中。这一社会怪象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是否循规蹈矩者常陷困境,胡搅蛮缠者反占上风,挺身而出者遭遇非难,违法侵权者却横行无忌?然而近期我所律师承办的一起社区治理侵权案件,凭借代理律师出色的专业素养和高超的抗辩技巧,获得一审、二审全面胜诉,同时对上述疑问做出了明确答复:司法审判定会秉持公正的时代精神,成为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案件简介
A女士之女长期违法在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存在消防及卫生隐患,引起居民多次投诉。社区居委会多次劝导无果后,通知A女士之女并邀请居民见证,组织楼道杂物清理。清理当日,A女士突然到达现场阻止,清理人员见其年龄较大,立即停止了清理行为,避免了与其产生言行冲突,但A女士仍因情绪激动倒地,突发脑出血住院,遂起诉居委会索赔医疗费7万余元。
抗辩理由
我所袁和平、王汉朝律师介入后,代理居委会应诉,坚持“公益行为不应为违法行为让步,清杂行为与A女士身体损害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认定居委会的公益行为合法且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二审获得全面胜诉!
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对一个关键法律问题给出了直接回应:居委会的公益清杂行为,与A女士的身体损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在公众、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误解。比如,有人会错误地认为,既然A女士是因为居委会清杂行为而情绪激动倒地,清杂和倒地当然存在因果关系。这种理解,错误地扩大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范围。事实上,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还需满足相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居委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本案中居委会为公益而清杂,行为始终在合理限度内,未与A女士有直接的言行冲突,清杂本身与A女士倒地不具有相当性。最终,结合案涉证据和我所律师的观点,两审法院一致认为,“A女士身体受损与居委会公益清杂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体现了司法守护社会公平底线,维护社会道德文明的立场。A女士的诉请金额为7万余元,这个金额对于家庭条件一般、遭遇伤害的A女士而言,“很重要”,但司法不是“和稀泥”,一点点不公正的让步,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A女士之女长期在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已经引起诸多消防、卫生隐患,周边居民更是叫苦不迭,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公益清杂可为,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本案判决中,法官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在判决中说理到“组织清理杂物的行为正当合法,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当合法行为并不当然造成A女士突发病症”,法官委婉的表达,也是在说明一个道理:我同情你的遭遇,但合法行为不应为你的无理诉求买单,一点点都不行。
最后,本案通过重申常识,也向社会舆论明确了司法的公正态度。近年来,某些热点事件频频引起大众的困惑:这世道,是不是干好事就会吃亏,是不是不能扶,不能帮,不能救?若纵容“违法得利时大快朵颐,违法败露时有人兜底”的怪象,这不仅是法治的耻辱,更是常识的崩塌。在这起案件中,本所律师的积极应诉,法院下达的判决,对这个疑问做出了明确答复:司法审判,会秉持公正的时代精神,成为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结语
尽管本案并不复杂,但是最终审判结果传递的理念意义重大。经过我所律师的争取和法院的重申,厘清了一个基本常识:司法不能因当事人出现不利后果而倒推责任、“按闹分配”,对于遭遇不幸的人,可以同情,但是不能支持对方的无理要求。司法的核心不仅是要“维稳”,而且还要维护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这起案件的全面胜诉,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保障了社区公益治理的合理行为,守护住法治社会的公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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