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心仪已久的汽车生产商签了合同,结果却疏漏了公章一项,最终导致公司受损。近日,济南一家企业因一枚“鱼目混珠”的公章,吃了“哑巴亏”。
2013年12月,济南某汽车配件生产厂家接到一桩大买卖,一家大型汽车生产商要一次性购买价值60万元的产品。汽车生产商拟定的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先支付15万元首付款,其余货款待收到产品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配件生产厂家考虑到买方声誉良好,应该不会违约,便按买方要求签订了合同。但发货后,汽车生产商却迟迟不能支付剩余45万元货款。配件生产厂家几次催要无果,遂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中,配件生产厂家才发现与其做生意的并非大型汽车生产商,而是该生产商的一家经销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前面买受人名称一栏填写的是汽车生产商名称,但合同最后盖的公章却非汽车生产商公章,而是经销商公章。由于配件生产厂家疏忽大意,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原件等证件,也没仔细查看对方的公章,导致经销商冒用大型企业的身份签下了合同。
据介绍,由于公章不是汽车生产商的公章,生产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违约责任应由经销商来承担。但是经销商并没有足够财力支付剩余45万元货款,即使官司打赢,后续执行工作也有很大困难。经过调解中心的调解,经销商同意分批支付大部分货款。
济南仲裁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资格证明等信息,并注意填写的双方当事人名称与合同最后加盖的公章是否一致,以防欺诈行为。
签合同 谨防公章“鱼目混珠”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与心仪已久的汽车生产商签了合同,结果却疏漏了公章一项,最终导致公司受损。近日,济南一家企业因一枚“鱼目混珠”的公章,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