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长安的荔枝》,解读现代金融法治视角下的“香积贷”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文章摘要
《长安的荔枝》中,“香积贷”以其独特的“佛门借贷”形象令人印象深刻——以招福寺名义向百姓放贷,表面济困,实则暗藏玄机。

《长安的荔枝》中,“香积贷”以其独特的“佛门借贷”形象令人印象深刻——以招福寺名义向百姓放贷,表面济困,实则暗藏玄机。
当我们将这穿越千年的金融实践置于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下进行审视,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解读?
01、寺庙的法律属性:非营利性法人范畴下的捐助法人
剧情回顾
李善德向招福寺借贷买房
法官讲法
剧中九品小官李善德为在长安安家,向招福寺借贷买房。相关放贷并非完全虚构,历史上唐代寺庙经济实力雄厚,凭借田产、信徒供奉积累巨额财富并用于放贷生息。
而从现代法律视角看,依法设立的寺庙系宗教活动场所,其经法人登记后依法取得捐助法人资格(非营利法人范畴)。这意味着寺庙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订立各类民事合同。但同时,作为捐助法人的寺庙又是“不一样的烟火”,因其设立宗旨是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生活需要,而非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因此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如宗教活动、慈善事业和文化传承,而不能用于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营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02、持续性放贷:“越界慈悲”踏入“职业放贷人”的雷区
剧情回顾

寺庙向李善德放高利贷
法官讲法
“京中除两市的柜坊之外,要数几座大伽蓝的放贷最为便捷,谓之‘香积钱’”。可见剧中招福寺长期、多次向不同信众或百姓发放香积贷。
现代金融体系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属于受到严格监管的特许经营领域。在我国,合法放贷的主体只能是持牌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而如招福寺等寺庙若以经营性为目的,以自有资金持续、反复向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以赚取高额利息,不仅明显偏离了非营利法人的法定宗旨,更是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相关行为无疑已踩中了“职业放贷人”的红线,在现代法律框架下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首先,职业放贷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相关借款合同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职业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将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法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5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03、“不得回利为本”:利率管制的现代诠释
剧情回顾

李善德讲大唐杂律相关规定
法官讲法
“回利为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剧中,招福寺就通过复杂的计息方式或利用信众的虔诚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存在“利滚利”的现象。
在现代金融法中,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做法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利息可以计入本金,但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2.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总和。
“利滚利”会使债务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严重超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极大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复利的限制,旨在确保借贷关系的公平合理,防止放贷人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进行过度盘剥,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长安的荔枝》中的香积贷虽为古代金融现象,却可与现代金融法律法规形成跨时代的对话。我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古代对借贷行为的规制智慧,与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核一脉相承。古今对照,可见法律对金融秩序的守护从未停歇,这正是中华法治智慧在时代变迁中的延续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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