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先生和李先生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陈先生和李先生各实缴了50万元,各占股50%。但在公司启动及初期运营时,100万元注册资本不足以覆盖运营成本,因此陈先生后续又陆续向公司投入了50万元,公司财务向陈先生出具了《收条》,公司注册资本未因此办理增资扩股登记。公司运作三年后上了轨道,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返还其额外投入的50万元,陈先生认为该50万元是其对公司的借款。
在公司实务中,像陈先生这样实际出资额大于其认缴额,公司注册资本又未对应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况十分常见,股东往往会认为超过其认缴额以外的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公司应予返还。但实际上,这笔额外出资的性质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可能。
一、如股东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或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可主张公司返还额外出资部分。
如股东主张款项属于借款,则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股东如果以额外出资部分属于借款为由主张公司返还,必须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这也要求股东在出资前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或让公司出具借据或借条,借款协议或借据中需要明确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汇款时也要注意备注“借款”,由此建立借款关系的证据链,为未来主张返还借款做充足的准备。
此外,如果股东能证明该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仍有机会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主张返还额外出资部分。
二、如股东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或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额外出资的部分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在上述案例中,陈先生仅能提供公司出具的《收条》,《收条》和《借条》不一样,《收条》仅能证明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如果陈先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该额外出资部分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一般包括接受的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而股东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所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属于资本公积金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因此,
资本公积金与股东的自有财产没有直接关联且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属于公司法人的资产,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股东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能在出资后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否则将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导致被告资本规模减少。

结语
股东额外投进公司的资金,并不当然发生返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额外出资部分能被认定为借款、往来款或特定性质款项的情况下,公司才有可能具有返还的义务。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明确额外出资额的性质,除了签署相应的协议或由公司出具关于款项性质的确认函外,最好还能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在会计凭证中记载为“借款”、“往来款”或其他特定款项。股东在为公司发展出力的同时,也别忘了为维护自身财产做好准备。
陈先生和李先生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陈先生和李先生各实缴了50万元,各占股50%。但在公司启动及初期运营时,100万元注册资本不足以覆盖运营成本,因此陈先生后续又陆续向公司投入了50万元,公司财务向陈先生出具了《收条》,公司注册资本未因此办理增资扩股登记。公司运作三年后上了轨道,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返还其额外投入的50万元,陈先生认为该50万元是其对公司的借款。
在公司实务中,像陈先生这样实际出资额大于其认缴额,公司注册资本又未对应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况十分常见,股东往往会认为超过其认缴额以外的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公司应予返还。但实际上,这笔额外出资的性质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可能。
一、如股东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或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可主张公司返还额外出资部分。
如股东主张款项属于借款,则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股东如果以额外出资部分属于借款为由主张公司返还,必须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这也要求股东在出资前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或让公司出具借据或借条,借款协议或借据中需要明确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汇款时也要注意备注“借款”,由此建立借款关系的证据链,为未来主张返还借款做充足的准备。
此外,如果股东能证明该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仍有机会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主张返还额外出资部分。
二、如股东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或款项属于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股东额外出资的部分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在上述案例中,陈先生仅能提供公司出具的《收条》,《收条》和《借条》不一样,《收条》仅能证明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如果陈先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往来款或用于其他用途,该额外出资部分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一般包括接受的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而股东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所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属于资本公积金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因此,
资本公积金与股东的自有财产没有直接关联且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属于公司法人的资产,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股东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能在出资后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否则将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导致被告资本规模减少。

结语
股东额外投进公司的资金,并不当然发生返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额外出资部分能被认定为借款、往来款或特定性质款项的情况下,公司才有可能具有返还的义务。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明确额外出资额的性质,除了签署相应的协议或由公司出具关于款项性质的确认函外,最好还能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在会计凭证中记载为“借款”、“往来款”或其他特定款项。股东在为公司发展出力的同时,也别忘了为维护自身财产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