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N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1. 计算基础公式
经济补偿金额 = 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2. 工作年限的确定
( 1 )满 1 年: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 2 )不满 1 年但满 6 个月:按 1 年计算,支付 1 个月工资(如 8 个月、11 个月均按 1 年算);
( 3 )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 1 年零 1 天,超出的 1 天仍按“不满 6 个月”算,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
3.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 1 )包含项目:应得工资(税前)、计时 /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 2 )特殊项目:
年终奖可分摊至12 个月计入平均工资;
加班费、交通/伙食补贴等是否计入,各省规定不一,劳动者可主张全额计入,最终由仲裁委或法院依据地方规则裁决;
( 3 )特殊情形处理:
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入职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通常为最低工资的 80%)、待岗期间生活费等较低收入的计入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不一,劳动者可主张剔除,用人单位可主张计入,最终由裁判机关判定。
4. 高收入人群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47 条)
( 1 )高收入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 2 )计算限制:
工资基数:按“社平工资 3 倍”计算(如工资 3 万元,社平工资 5000 元,基数按 1.5 万元算);
年限上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如工作 20 年,仅按 12 年计算,支付 12 个月工资)。
( 3 )一般收入人群:无工资基数及年限限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如工作 30 年,支付 30 个月工资)。
5. 核心前提
经济补偿的主张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前提,未解除 / 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 N+1 ” 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情形
“ N+1 ” 中的 “ N ” 为经济补偿(计算方式见前文),“ +1 ” 为代通知金,二者适用范围及计算规则不同,具体如下:
1. “ +1 ”(代通知金)的核心要点
( 1 )性质:用人单位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短期内的求职过渡成本,并非经济补偿。
( 2 )计算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而非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示例:9 月离职,参考 8 月工资。若 8 月工资为 8000 元(即使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3000 元),代通知金仍为 8000 元;若 8 月工资为 3000 元(即使平均工资为 8000 元),代通知金仍为 3000 元。
2. “ N+1 ” 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的三种 “非过失性辞退” 情形,用人单位需选择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 或 “支付代通知金( +1 )”:
(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 注意事项
“ N+1 ” 并非万能公式,仅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过错解除、协商解除等)不适用。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 N )的计算基数不同,需分别核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2N ”(赔偿金)的适用及计算
“ 2N ” 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 N )标准的二倍计算,N 的计算方式同前文(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仅适用于违法解除情形,与合法解除的 N 或 N+1 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 计算基础公式
经济补偿金额 = 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2. 工作年限的确定
( 1 )满 1 年: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 2 )不满 1 年但满 6 个月:按 1 年计算,支付 1 个月工资(如 8 个月、11 个月均按 1 年算);
( 3 )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 1 年零 1 天,超出的 1 天仍按“不满 6 个月”算,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
3.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 1 )包含项目:应得工资(税前)、计时 /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 2 )特殊项目:
年终奖可分摊至12 个月计入平均工资;
加班费、交通/伙食补贴等是否计入,各省规定不一,劳动者可主张全额计入,最终由仲裁委或法院依据地方规则裁决;
( 3 )特殊情形处理:
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入职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通常为最低工资的 80%)、待岗期间生活费等较低收入的计入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不一,劳动者可主张剔除,用人单位可主张计入,最终由裁判机关判定。
4. 高收入人群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47 条)
( 1 )高收入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 2 )计算限制:
工资基数:按“社平工资 3 倍”计算(如工资 3 万元,社平工资 5000 元,基数按 1.5 万元算);
年限上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如工作 20 年,仅按 12 年计算,支付 12 个月工资)。
( 3 )一般收入人群:无工资基数及年限限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如工作 30 年,支付 30 个月工资)。
5. 核心前提
经济补偿的主张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前提,未解除 / 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 N+1 ” 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情形
“ N+1 ” 中的 “ N ” 为经济补偿(计算方式见前文),“ +1 ” 为代通知金,二者适用范围及计算规则不同,具体如下:
1. “ +1 ”(代通知金)的核心要点
( 1 )性质:用人单位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短期内的求职过渡成本,并非经济补偿。
( 2 )计算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而非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示例:9 月离职,参考 8 月工资。若 8 月工资为 8000 元(即使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3000 元),代通知金仍为 8000 元;若 8 月工资为 3000 元(即使平均工资为 8000 元),代通知金仍为 3000 元。
2. “ N+1 ” 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的三种 “非过失性辞退” 情形,用人单位需选择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 或 “支付代通知金( +1 )”:
(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 注意事项
“ N+1 ” 并非万能公式,仅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过错解除、协商解除等)不适用。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 N )的计算基数不同,需分别核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2N ”(赔偿金)的适用及计算
“ 2N ” 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 N )标准的二倍计算,N 的计算方式同前文(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仅适用于违法解除情形,与合法解除的 N 或 N+1 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