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普通债权如何参与执行分配丨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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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傲雨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微信:18771045916法律规定 (1)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 条


郭傲雨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微信:18771045916


法律规定

(1)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 条,依照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受偿。
(2)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规定》及《民诉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做出区分,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公民、其他组织时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①当被执行人为作为企业法人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执转破,则按照《破产法》规定顺位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则该同一顺位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分配;如未转破,则在扣除执行费用和清偿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按照查扣冻顺序清偿。
具体如下:
第一,如移送破产,则按照《破产法》规定顺位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则该同一顺位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分配。(依据《民诉法解释》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三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如不同意破产或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的,清偿规则: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扣冻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民诉法解释2022年》第五百一十四条)
(备注:与之相关的( 2008 版)《执行规定》中第96 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 90 条至95 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已经被删除。
具体原因可以参考 2021 年 9 月 15 日/第007 版《人民法院报》文章《执行程序中先后受偿原则与比例受偿原则的适用》:这样通过对相关条文的删改,实现了与新司法解释的协调。并且可通过限制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来“倒逼”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后的债权人去申请破产。)
②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清偿规则:在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
相关案例
(1)被执行人为法人
【案例一: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19 )最高法民终 698 号
关于何源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对案涉执行款参与分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被执行人明丰公司系企业法人,而何源公司不申请明丰公司破产。何源公司对拍卖明丰公司财产所得的 7882100 元执行案款,有权申请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清偿。
【案例二:济南宏建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9 )鲁民终 24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执行清偿的先后顺序的归纳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即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债权→后采取查封、扣压、冻结财产措施的债权→其他普通债权。本案中,已经生效的 640 号民事判决确认,中宏公司对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44 号丁豪广场 EF 座工程、GHK 座工程及附属地下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宏建公司查封在先、债权发生在先、施工内容是整个项目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等事实均不能对抗中宏公司对涉案标的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三:珠海横琴新区金律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9 )粤民终 383 号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就磨刀门公司的执行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对本案的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次执行处置的磨刀门公司财产能够清偿第一查封顺位的金律投资公司债权后,都应当允许磨刀门公司其他债权人依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是便于所有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享有知情权,是为了使执行程序更公开、透明。因此,汉晟公司作为磨刀门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案对磨刀门公司执行财产的分配,执行法院有权也应当根据磨刀门公司的执行财产数额制作分配方案。
【案例四:夏小德与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7 )鄂 09 民终 1506 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夏小德未向一审法院申请洪发公司破产,一审法院也未收到洪发公司其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予受理,且源盛公司、冯宏伟、神宇公司均已对洪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确定源盛公司、冯宏伟、神宇公司可以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并无不当。
【案例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3 )高民终字第363 号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浦发北京分行对 X6 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顺序在先,农行亚运村支行对 X6 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顺序在后,二中院执行局将涉案案款全部分配给浦发北京分行,符合上述第88 条关于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为个人
【案例一:郑玲莉、李华聪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9 )川民终 218 号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郑玲莉应就其主张对案涉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其举示的现有证据来看,其与案涉各被上诉人均系普通债权人,对案涉执行财产并无物权担保等法定优先情形。......案涉各方的债权均为同一顺位的债权而应受到平等保护、按比例进行退赔清偿,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 2017 )川 03 执 4 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无不当。
【案例二:彭训刚、寇龙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0 )鄂 01 民终 9402 号
房屋剩余价值应分别按照债权人董刚刚、彭训刚、寇龙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彭训刚认为其作为首先查封债权的当事人,应当优先受偿 30% 左右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李德贵与许贤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 2019 )鄂 0102 民初 12140 号
关于优先受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执行的,可分为优先受偿、比例受偿。
其优先受偿的资格一般基于三个,其一是财产查封前的法定优先权,如共同共有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二是担保物权;其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数个债权人分别起诉对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李德贵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执行的行为,虽先于许贤龙,但缺乏法定优先的情形或担保物权或经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优先受偿权,不能构成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权。换言之,在先保全、垫付费用和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不是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故李德贵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原告陈乐星与被告黄石市德生利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市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珏、李志刚、张红霞、占兴、饶细林、占忠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案号:( 2019 )鄂 0202 民初 1494 号
对于原告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 条规定应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针对的是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于执行财产的分配实行优先原则,同时第94 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针对的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于执行财产的分配实行平等原则,上述规定与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原则一致,因本案执行尚未完毕,被告占忠喜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适用“按债权比例受偿”并无不当。
法律原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作者介绍:
郭傲雨,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擅长劳动合规领域、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 iCourt 多次发表实务类文章,iCourt 法秀 2022 年金牌作者。


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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