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规定模糊,被保全人难于证明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存在,保全制度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要件,厘清财产保全侵权行为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限。
一、数据检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运行概况
(一)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审判程序类型分布
图1-1 适用审判程序类型
本文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检索工具,就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2016年至2024年审结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进行检索,共得到216份判决书。其中,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85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54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75件,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2件。
(二)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原告胜诉率概览
图1-2 诉讼请求受支持情况
样本案例中,适用一审程序的共139件,其中98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亦多认定保全申请不存在过错。被保全人追究保全申请人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总体上较难得到支持。
(三)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及平均审理期限
图1-3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一审审理期限
图1-4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示意图
样本案例的平均审理期间达155天,结合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在适用保全措施的关联案件审结后方能提起、且往往经历多轮审判程序的现实,当事人就财产保全侵权寻求诉讼救济的时间成本高企。
(四)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类型
图1-5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类型
适用一审程序审结的139件样本案件中,原被告均为自然人的仅33起;原被告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案件达65起;原被告其中一方中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与诉讼的达41起。涉企案件占绝对多数。
(五)保全发生事由分布
图1-6 基础诉讼的高频案由
图1-7 基础诉讼的案件类型
样本案例中保全所附随的基础诉讼涉及的四级案由逾40种,涉及多种实体法律关系,需要法院综合判断在基础诉讼过程中适用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法律适用难度高。
(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情况
图1-8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情况
216起样本案件中,166起争议焦点集中于申请保全是否具有过错,24起争议焦点为过错认定及损失金额,16起案件仅就损失金额存在争议,6起案件以保全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争议焦点,4起案件聚焦保全有无必要和有无及时解除。申请保全是否有过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
(七)判决认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裁判理由出现频率
图1-9 认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裁判理由
目前,法院认定被告(即前案保全申请人)具有过错的裁判理由较为多样,不同案件中对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的考量因素可能并不相同、亟需加以明确。
二、困境发现: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难点分析
(一)门槛低:财产保全事前必要性审查虚化
当前,财产保全的事前审查限于申请材料外观性初审。如S市P区法院规定申请保全需提供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客观性凭证及保单保函,保全审查实质上转变为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但是,保全申请可能出自争取诉讼谈判筹码等保障执行利益以外的目的;另一方面,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并不以保全必要性为考量要素。申请保全背离保全必要性的锚点,导致保全启动流于随意,违背司法经济原则。
(二)救济慢:审判链条长、环节多、时间久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过程复杂,其诉讼以前诉审理结果为依托、涉及多个审判程序,流程冗长。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为例,两案处理总时间均达7年之久。当事人历经多轮审判,救济成本高企,已成不争事实。
(三)证明难:被保全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过高
本文选取为样本的216起案件中,一审案件139起,其中98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即被保全人提起的51起二审案件中,上诉请求被驳回的案件数量为49件。另有4起案件被保全人一审胜诉,但经二审改判后败诉。判定保全申请人不应承担保全侵权责任的案件呈现出相似的裁判思路,如下图:
图2-1 认定保全申请人不应承担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裁判思路
被保全人无法直接就保全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举证,只能通过举证保全申请人曾反复撤诉、曾提起关联诉讼、曾就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关系与被保全人进行接洽等表征行为,佐证保全申请人具有恶意。但类似表现并不能作为反推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充分条件。被保全人对保全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证明责任过高,是这类纠纷败诉率高、息诉率低的直接原因。
(四)风险大:涉企案件适用保全比例高影响大
低门槛财产保全制度不利于平等保护被保全人资金占用利益,突出反映在涉企诉讼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赖于现金流稳定,财产保全适用随意,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了极大潜在风险。
因此,企业家代表多次提出人大代表建议,要求谨慎适用企业资产查封措施,反映出市场对于法治建设推动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需求。
图2-2 涉企业保全的人大代表建议概览
三、改进逻辑:以注意义务为工具构建过错认定客观标准
当下司法实践依据申请人主观心理状态认定过错,使司法裁判呈现较高不统一与不确定性。应以注意义务为工具,构建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
(一)“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保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应基于过错客观化的立场。“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因其本质而无法抽象认定的‘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之标准的偏离。”保全申请人应对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保全对象的合理性及保全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慎审查,若未尽此义务,应认定其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二)保全申请人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社会一般人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应适用高于一般人标准的注意义务,原因在于:第一,财产保全多依据保全申请人单方意思表示启动,申请人有义务衡量其申请保全所创设的风险是否适当。第二,较高注意义务可以促进申请人以合理的调查成本衡量保全所创设的风险。第三,在财产保全所附随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具备认识理解保全必要性的客观条件。第四,提出保全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的诉讼能力较高,也应负有相应较高的注意义务。
(三)申请保全的正当性基于具有可预期的胜诉利益
财产保全的实质是在审理完成前、预设保全申请人具有胜诉利益,并就其胜诉利益加以应急保障。如果保全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不具备胜诉利益,应当认为其申请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保全申请人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在事实方面,申请人应尽力搜集了解其能够获知的案件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依据方面,申请人至少应对其具有诉权基础有认识。
四、完善建议:适当加重保全申请人责任
当前财产保全的事前审查门槛较低,保全必要性要件被虚置,为实现对等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应适当加重保全申请人责任。
(一)强化事前风险提示:扩充保全材料的形式要件
一是保全申请书应予细化。法院应要求保全申请人记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保全对象的合理性依据、保全金额的合理性依据。二是应出具保全风险告知确认书。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有必要进行告知提示,可制作风险告知载明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提示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及审慎履行注意义务的相关要求。风险告知书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三是应要求申请人在不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诉讼进程的推进使得申请人足以发现或预见到保全不合理,应主动申请或积极配合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怠于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过错情形
(二)明确过错认定标准:特征性恶意诉讼行为与审慎注意义务的双重面向
明确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标准,应当区分明知、应知的不同要求,构建双层次判断方法。
01 “明知”以特征性恶意诉讼行为为表征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状态,须结合行为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进行判断。现将具有典型性的不当诉讼行为归纳如下:
图4-1 特征诉讼行为类型
在申请人实施特征诉讼行为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以下因素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一是行为人与相对方之间存在案外竞争或敌对关系;二是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无助于争议解决;三是行为人通过诉讼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四是该诉讼行为造成了相对方讼累增加或蒙受其他客观损失。此类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申请保全具有恶意。
02 “应知”表现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在不能推断保全申请具有恶意时,可根据申请人对案件的事实依据、诉权基础、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性质、金额是否履行了审慎注意义务考量申请是否有过错,错误类型可分为欠缺基本事实依据、欠缺基本法律依据、对象或金额错误三种。
欠缺基本事实依据是指保全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据以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有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二是轻率提起诉讼并保全,即在保全申请人易于搜证而未搜证、导致案件基本事实瑕疵的情况下,保全申请存在过错。欠缺基本法律依据是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案件不能胜诉仍申请保全。虽不能苛求申请人充分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但至少在法律明文规定或经由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加以考虑。具体过错情形包括: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请求已在关联诉讼中被明确不具有胜诉利益、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同时,保全申请人所选择的保全对象或金额显著不合理时,也应认为存在过错。
(三)扩大损失承担范围:构建填补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二级标准
本文认为,应区分对于恶意保全和未尽注意义务保全的规制方式,对于被保全人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确系恶意的情形,可参照虚假诉讼承担更加严格的赔偿责任,形成二级标准:在申请人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导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赔偿数额以直接损失为限;在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情况下,损失承担原则应转为惩罚性赔偿,适当弥补不当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证分析及完善建议
作者:单明旭 陈柯嘉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规定模糊,被保全人难于证明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存在,保全制度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要件,厘清财产保全侵权行为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