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2019年底,由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部高级合伙人李向东律师代理的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对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陆风越野车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历经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支持我方主张,驳回江铃公司再审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第一无效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第二无效请求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
案件性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申请
裁判文书:(2019)最高法行申7406号行政裁定书
本专利:ZL201330528226.5,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案件结果: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底作出做出(2018)京行终4169号终审判决,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第29146号审查决定。【见2018年12月12日恒都捷报“路虎与江铃汽车外观专利对决结果分晓--恒都代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二审逆胜”】(点击此处原文标题链接/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均可直接查看本案二审逆胜捷报)
江铃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焦点
最高院经过审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审判决关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认定是否正确;2.路虎公司于复审阶段(作者注:应为无效阶段)提交的证据4中所显示的汽车外观能否作为对比设计;3.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是否正确。
对于焦点1(判断主体):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归纳和列举的一般消费者应该知晓的知识系结合本专利产品种类对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的具体化。江铃公司引用的在先判决(2010)行提字第3号判决系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06)》的相关规定对一般消费者进行认定,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提高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故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焦点2(对比设计):最高院认为证据4能否作为对比设计,关键在于该证据所显示的汽车外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证据4中的附件6照片信息与附件1、2记载的信息一致,江铃公司未指明麦戈文根据一审法院调查令在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中的汽车外观照片(2013年9月29日和2015年2月6日)与附件6中照片的区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附件6照片拍摄时已进行了改装,故江铃公司再审理由不足。
对于焦点3(明显区别的判断):包括对比方法是否正确、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两个方面。江铃公司提出二审判决比对方法错误,特别是引用在先判决(2012)行提字第9号,认为该判决确立的方法是仅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最高院认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基本方法,全部设计特征均应被考虑,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必然包含对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考察。在先判决虽然侧重于评述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但实际上也同时考虑了相同点。二审判决体现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尽管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的不同点使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呈现出一定差异,但区别设计特征或为现有设计所公开或现有设计给出了相同设计手法或一般消费者不易观察到,因此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降低。江铃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前脸与对比设计的前脸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而构成2008年专利法要求的明显区别的理由依据不足。
恒都点评
本案从2014年7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至今,历时五年半。本案的审理备受关注,审判结论虽有波折反复,但是二审终审判决和再审裁定书终于为本案画上了完满的句号。本案无效决定和二审判决通过详实的论述说理阐释了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中涉及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基本原则、设计空间的理解和运用、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权重平衡,为以后类似案件树立了可参考的借鉴案例。
经历了充分而专业的应诉后,尽管对二审判决结果充满信心,但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依然高度重视该再审申请案件。在收到再审申请后,根据丰富的再审代理经验,与客户一同制定了工作计划,用专业的态度撰写代理词,准备应对谈话策略,并精心制作简明扼要的PPT。通过展现恒都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素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最终赢得胜诉!
下附:本案汽车对比图片






2019年底,由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部高级合伙人李向东律师代理的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对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陆风越野车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历经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支持我方主张,驳回江铃公司再审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第一无效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第二无效请求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
案件性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申请
裁判文书:(2019)最高法行申7406号行政裁定书
本专利:ZL201330528226.5,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案件结果: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底作出做出(2018)京行终4169号终审判决,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第29146号审查决定。【见2018年12月12日恒都捷报“路虎与江铃汽车外观专利对决结果分晓--恒都代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二审逆胜”】(点击此处原文标题链接/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均可直接查看本案二审逆胜捷报)
江铃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焦点
最高院经过审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审判决关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认定是否正确;2.路虎公司于复审阶段(作者注:应为无效阶段)提交的证据4中所显示的汽车外观能否作为对比设计;3.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是否正确。
对于焦点1(判断主体):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归纳和列举的一般消费者应该知晓的知识系结合本专利产品种类对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的具体化。江铃公司引用的在先判决(2010)行提字第3号判决系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06)》的相关规定对一般消费者进行认定,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提高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故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焦点2(对比设计):最高院认为证据4能否作为对比设计,关键在于该证据所显示的汽车外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证据4中的附件6照片信息与附件1、2记载的信息一致,江铃公司未指明麦戈文根据一审法院调查令在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中的汽车外观照片(2013年9月29日和2015年2月6日)与附件6中照片的区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附件6照片拍摄时已进行了改装,故江铃公司再审理由不足。
对于焦点3(明显区别的判断):包括对比方法是否正确、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两个方面。江铃公司提出二审判决比对方法错误,特别是引用在先判决(2012)行提字第9号,认为该判决确立的方法是仅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最高院认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基本方法,全部设计特征均应被考虑,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必然包含对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考察。在先判决虽然侧重于评述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但实际上也同时考虑了相同点。二审判决体现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尽管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的不同点使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呈现出一定差异,但区别设计特征或为现有设计所公开或现有设计给出了相同设计手法或一般消费者不易观察到,因此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降低。江铃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前脸与对比设计的前脸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而构成2008年专利法要求的明显区别的理由依据不足。
恒都点评
本案从2014年7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至今,历时五年半。本案的审理备受关注,审判结论虽有波折反复,但是二审终审判决和再审裁定书终于为本案画上了完满的句号。本案无效决定和二审判决通过详实的论述说理阐释了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中涉及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基本原则、设计空间的理解和运用、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权重平衡,为以后类似案件树立了可参考的借鉴案例。
经历了充分而专业的应诉后,尽管对二审判决结果充满信心,但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依然高度重视该再审申请案件。在收到再审申请后,根据丰富的再审代理经验,与客户一同制定了工作计划,用专业的态度撰写代理词,准备应对谈话策略,并精心制作简明扼要的PPT。通过展现恒都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素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最终赢得胜诉!
下附:本案汽车对比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