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多类,指的是商标申请人通过一份注册申请书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制度作为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新增的重要条款,它既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重要变革,也方便了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手续,在减少商标申请人、代理组织申请手续,和减少行政管理费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有积极作用。
但一标多类申请所引发的不同类别的不同结果在不同程序中应如何对接也逐渐成为实践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针对一标多类在转让、异议等行政程序中因无法分割而导致的问题之前业内已有众多讨论,目前随着该程序的推进,当该一标多类走到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时,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如近日我们就收到针对一标在不同类别有不同结果的判决,我们应该如何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时效性及全面性?
案例简述:
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采取了一标多类的形式,即分别申请使用在第7类商品和第37类服务上,但因两个类别中均有在先商标阻碍,继而进入了驳回复审以及后续的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代理过程中针对3枚引证商标分别采取了排除障碍的措施,对第7类在先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对第37类在先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且已刊登撤销公告,但引证商标一、二的相关申请仍在审理中仍为有效商标。一审法院最终在判决中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决中依据第37类服务上的在先阻碍商标最新状态进行了评述,并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但是判决中并未对第7类商品上的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进行任何说明。当收到该份判决时,我们困惑点在于:针对37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我们当然希望能够尽快得到国知局重裁的结果并予以公告,但是对7类商品上的注册我们依然要积极争取不能放弃。
这时,我们是等待国知局的重裁,还是针对这同一份裁定提起上诉呢?如果是等待重裁,国知局是仅对第37类服务的商标进行审查,还是连同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同时审查?如果是提起上诉,那么针对第37类服务的商标注册事宜是否必须等待第7类商品的审理结果才能进行?
1、等待重裁:国知局是否针对被诉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即连同第7类也一并审理?
根据实践经验,国知局针对裁决被撤销后的重裁程序的执行,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时间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指引。当法院判决结论比较明确时可直接依据结论执行(如情势变更情形),但是也有判决要求国知局结合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重新认定事实。1而在本案中针对第37类服务的商标注册事宜因情势变更而较为明确,但该份判决对于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事宜在未提及的情况下,国知局应该如何处理?是全面审查还是仅执行判决明确的事实,如果仅执行37类服务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当事人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是否因未提出上诉程序而丧失?
2、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还是因漏审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我们针对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事宜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予以裁判,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及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二审法院针对此种情况并不全然予以中止审理。但如果我们以漏审这一程序理由提出,若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针对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引证商标也同样并不全然予以中止审理。如此一来,当事人第37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事宜也因诉讼事宜无法尽快予以公告。
评述:
实务中,国知局面对逐年增长的商标申请数量(其中也包括诸多恶意抢注行为)采取了诸多措施予以回应,而商标权利人也对一些未使用乃至恶意抢注商标采取各种措施以消除障碍。因此是否中止审理就成为国知局、法院及当事人三方的纠结对抗所在,而实践中在驳回复审及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国知局和法院一般又不会暂缓审理。
另一方面,实务中一标多类及与其对应的分割制度仅限定在商标局部分商品驳回阶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分割制度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2014年8月20日,商标局也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也就是说所谓的商标分割制度目前在操作上仅适用商标部分驳回的情形,其他任何程序都不能进行分割。
因此基于上述规定和实务现状就出现了本文所引述案例的情况,使得当事人本应获准的权利因商标无法分割而搁置,本可争取的权利因程序的不确定而模棱两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
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对一标多类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1. 驳回复审裁定及重裁程序中引入一标多类分割制度
在一标多类驳回复审阶段或后续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部分类别在先障碍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可在裁定或重裁中增加分割程序,将已经无在先权利障碍的类别商标进行公告,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证。
2. 驳回重裁程序中引入暂缓申请制度
在一标多类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情势变更撤销被诉决定,国知局针对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稳定的商标情况也进行全面审查,可在重裁中增加暂缓申请制度。
类似的做法也见于最近国知局下发的新型审查意见书中:国知局指出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但如申请人要求等待在先商标的状态再予审查本案,申请人可以提交暂缓申请2。如果此种暂缓申请予以落实,不仅对审理中的案件予以缓解,同时也会对商标权利人不断递交补充注册的问题起到一定延缓时限,节约行政、司法资源的双重作用,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时效性及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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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臧宝清专栏丨新行政诉讼法下“非典型”行政诉讼被告的应对之道【知产力】2015.4.10
2) 蔡叶丨审查意见书新动向:允许提交暂缓审理申请【万慧达知识产权】2020.2.14
商标法22.2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一标多类所引发的问题
作者:鲁雪 王紫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一标多类,指的是商标申请人通过一份注册申请书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