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隔山看海,有人万里相爱,有人曾对天地起誓:“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顺境还是逆境,都会爱她、照顾她、尊重她、接纳她,永远对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人们都憧憬“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但在那些时常见诸报端的家暴现象下,在受害者一次又一次撕心呐喊到绝望恐惧的被施暴经历里,很多人也不得不发出“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的哀叹。
何为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65条第1款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人,通过物理上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通过精神上的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对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侵害后果的行为,即为家暴。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笔者所接触到几乎每一名受到家暴侵害的女性,在倾诉被打或者被长期辱骂等遭遇时,都难以自控情绪,往往颤抖、哽咽抑或是失声痛哭,她们之前羞于示人的刺目伤痕会让整个洽谈室气压都发生变化。她们告诉律师,有的施暴者甚至会毫不犹豫地抓着她们的头发将她们撞向墙壁,或者用拳头或随便抄起的“工具”砸向她们的全身……但在这些当事人中,都曾以爱之名,协助伪装施暴者的本性。也就是说,在所谓“爱人”已经将自身的愤怒与无能转化为暴力,她们却在最初大多选择了用爱包容、原谅甚至期望感化对方。直至在一次又一次,几乎“永无止境”的家暴循环下幡然醒悟,眼前人已非彼时人,才明白林徽因的感慨:“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情,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也才作出离婚决定,寻求律师帮助,逃离家暴。
何为主张?
(一)主张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自然是希望以诉讼方式解决家暴问题的受害人关注的焦点。作为拟起诉离婚的受害人,可以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的家暴情况进行举证,以此作为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从而要求离婚的关键理由。
(二)主张财产分割倾斜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主张损害赔偿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概言之,倘若遭遇家暴,无过错方可以考虑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主张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对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该过错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且对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精神损害时,可以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倾斜,根据个案及证据的具体情况,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认定过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款,个案存在差异,是否得到支持以法院判决为准。
何以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定离婚情形,若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此情形下,如何证明家暴的存在,便成了全案的核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对证据种类进行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据此,律师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第一,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在警方进行询问时,如实陈述事情发生经过,以便于后期申请法院调取警方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
第二,家暴发生后,保留好施暴者承认自己实施了家暴的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施暴者通常经历五个心理期:形成期、顽抗期、懊恼期、追究与承诺期、蜜月期,一个流程完成后便会开始循坏。很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会忏悔道歉乞求原谅,承诺绝不再犯,从此好好过日子。因此,受害者可在对方承认施暴时固定好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电子视频等证据,也可在施暴方忏悔认错时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
第三,因家暴导致受伤的,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在医生询问病因时如实说明是因为家暴致伤,让医生将原因写入就医门诊病历,并打印保存好就医门诊病历及影像诊断报告,此外,还要注意对自己的伤势进行拍照固定。
第四,也可向当地妇联、村居委会寻求帮助,并请求妇联、村居委会事后出具相关意见。
上述提及的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应当注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得录音,获取的方式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存在被法院认定录音证据无效的风险。因此,律师提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尽量选择在家暴发生时及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进行录音,尽量以还原事实为主要交谈内容,避免过多掺杂个人主观情绪。
(二)若选择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拨打施暴者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以便于后续提供实名认证证明进行相互印证;若选择现场录音,则应当注意录音环境的安静性,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录制,不得在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偷录。
(三)当事人要注意对原始录音证据进行固定保存,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伪造等,确保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因为某一特定事项引发争执、冲突,从而引起家庭暴力,且情节较轻的,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较好,法官一般以调解为原则,在过错方赔礼道歉的基础上尽量调解和好。若家庭暴力情形是长期存在并严重伤害双方感情的,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官通常会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出离婚判决,但离婚请求具体是否得到支持,个案存在差异,以法官综合分析后作出的判决为准。
何以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正在遭受家暴时,先保证自身安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制止施暴者的侵害,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行为制止的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而非防卫人误以为存在的不法侵害,否则易被认定为假想防卫;第二,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也即施暴者已经着手开始实施家暴行为。若家暴已经结束,已经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此时若被侵害者作出攻击等行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被侵害者应当具有防卫意识,即应当清楚意识到侵害正在进行并且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动机;第四,防卫只能针对施暴者进行;第五,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与此同时,施暴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被侵害者能否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因家暴造成轻微伤的损害后果的,则施暴者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若家暴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则施暴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受侵害者可以凭借伤情照片、视频、影像诊断报告、就医门诊病历等证据线索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启动刑事司法程序。
何以破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倘若家暴正在发生,或者已面临着家暴的现实危险,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首要确保自身身体及生命安全。
若双方感情基础深厚、有和好可能,可在妥善处理少数、轻微的家庭暴力问题后继续共同生活;若家暴行为长期存在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由于施暴者的“家暴循环”会周而复始,每位受困于家暴牢笼的当事人,都应当尽力抓住每一次能亲自解除枷锁并出逃的机会。
感情难评是非对错,每一次抉择都会引发不同的人生走向。明知婚姻的艰难,却依然心向之、足往之,也不失为一种英雄主义。笔者希望每一个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明白:哪怕曾经经历黑暗,只要敢于抗争,黑暗也会归于消亡。而当你踏破漫漫长夜,迎来“劫后余生”,那么请保持希望,存留清醒,深爱自己,因为,这个世界上,总会有人翻越峻岭群山,趟过万丈星河,为你而来。
不堪家暴侵害,诉讼离婚时你该如何主张诉求和举证?
作者:黎森荣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

有人隔山看海,有人万里相爱,有人曾对天地起誓:“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顺境还是逆境,都会爱她、照顾她、尊重她、接纳她,永远对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人们都憧憬“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