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修订要点

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文章摘要
要点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新修订的2025年《仲裁规则》于3月31日生效,新增独立的附件5《快速程序规则》,在提升仲裁程序效率同时,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对
要点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新修订的2025年《仲裁规则》于3月31日生效,新增独立的附件5《快速程序规则》,在提升仲裁程序效率同时,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对高效、公正、成本效益更高的仲裁需求。
1、默认独任仲裁员审理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相比于三人仲裁庭,更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且节省成本。
2、缩短审理时限
原则上,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仲裁庭须在组成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整体审理期限不超过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案件的参考审理时间表*:
_

時間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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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_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书(包括指定仲裁员的建议(A1))

《快速程序规则》第四条

A+0天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若申请人不以仲裁通知书作为仲裁申请书)

《快速程序规则》第四条第2款

B

A+15天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对答辩书的回复(包括对仲裁员建议的回复)、反请求或以抵销为目的的反请求

《快速程序规则》第五条

A+15天

若双方未就制定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仲裁院指定独任仲裁员

《快速程序规则》第七条第3款

C

_

组成仲裁庭

《快速程序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C+15天

仲裁庭召开办案会议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程序安排

《快速程序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D

C+15天

(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庭审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快速程序规则》第十条

E

C+3个月

裁决书作出

《快速程序规则》第十五条第1款

C+6个月

裁决书作出(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邀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请仲裁院延长期限)

《快速程序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


*供参考,进度按具体案件情况而异
3、默认书面审理
《快速程序规则》第10条明确规定,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案件默认书面审理,仅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才允许不超过1天的庭审,相比其他机构更严格控制庭审时间,确保高效裁决。
4、费用明显减免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还适用特别的《快速程序规则收费规定》,仲裁费用相较于普通程序更清晰透明,更低,尤其适合事实争议较少,当事人更注重时效的案件。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仲裁案件费用估算表(包括案件受理费、机构管理费及仲裁员费用)

争议金额(港币)

预估仲裁费(港币)

100,000

15,000

500,000

24,200

1,000,000

34,200

2,000,000

51,200

4,000,000

80,700

5,000,000

94,700

10,000,000

149,700

20,000,000

239,700

50,000,000

459,700

100,000,000

709,700

400,000,000

1,609,700


快速程序规则收费规定
案件受理费:港币5,000元
案件处理费(包括机构管理费及仲裁员费用)

争议金额(港币)

案件处理费(港币)

100,000元以下

10,000元

100,001元-5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00元的2.30%

500,001元-1,000,000元

19,2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0,000元的2.00%

1,000,001元-2,500,000元

29,2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000元的1.70%

2,500,001元-5,000,000元

54,700元+爭争议金额超过2,500,000元的1.40%

5,000,001元-10,000,000元

89,7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元的1.10%

10,000,001元-25,000,000元

144,7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0,000元的0.90%

25,000,001元-50,000,000元

279,700元+争议金额超过25,000,000元的0.70%

50,000,001元-100,000,000元

454,7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0元的0.50%

100,000,001元或以上

704,7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00,000元的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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