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售房信息多年无人问津
突然有中介提出购房意向
卖主着急用钱全权委托中介售房
却发现房屋即将拆迁
这其中的交易风险可不小
售房信息无人问津,着急用钱全权委托中介售房
朱老太年事已高,由于自住的一套房屋楼层较高,有意将房屋出售,但信息在网上发布几年却无人问津。去年的5月29日,朱老太突然接到一自称中介公司的陆经理电话,称可以帮她全款售出该房屋。看到对方的诚意,当天,朱老太便与该中介签订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朱老太将房屋全权委托给中介进行销售,双方约定房屋销售价89万元,中介先垫付第一笔购房定金5万元,余款84万元在公证当日或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第二日,朱老太便与中介共同向无锡市某南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售房公证,全权委托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的网上备案、房屋过户手续等。
同日,中介向朱老太转账了购房余款84万元。
同日,中介以朱老太代理人的名义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王某、尹某(作为共有人)并签订《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卖方应当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给买受方,双方在网签后2日内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同日,双方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尹某名下。
过户后三天政府发出拆迁公告,朱老太认为受欺诈
2021年6月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出《某某路东延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及《某某路东延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朱老太申请至仲裁委员会,认为中介故意隐瞒房屋拆迁信息,构成欺诈,且中介既作为房屋购买人,又代理其售房,是违反了买卖中介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其与中介的买卖中介合同、确认与王某、尹某签订的《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确认案涉房屋所有人为朱老太。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对朱老太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说理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朱老太出售案涉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后,朱老太又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中介作为代理人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地产过户等手续,中介在取得朱老太该委托书后以朱老太的名义与王某、尹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由于中介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朱老太虽未履行将房屋交付给中介的义务,但中介未要求朱老太交付房屋,同时亦已认可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朱老太认为中介隐瞒房屋即将拆迁情况、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据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介作为与朱老太签订合同的房屋购买人,又以朱老太代理人的名义与王某、尹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经过了朱老太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朱老太承担。朱老太提出签订该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要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也无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说法
卖家全权委托中介出售房屋,这是否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我们认为,上述约定虽然超出通常意义上的中介业务范围,但如未超出授权范围,不损害到卖家的权益,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结果也提醒卖方在合同履行后,不得再以事后的理由主张中介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这有违诚信。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于常见的“吃差价”行为禁止的。房产交易是重大交易,房主在面对中介的各种宣传时,一定要谨慎判断,切忌一时冲动,必要时需请专业人员帮助把关,以免利益受损。
全权委托中介卖房,却发现房屋将要拆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作者:无锡仲裁委员会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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