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中发生转让股份,股份受让人何时成为股东?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案例 A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陈某为A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显示其持股30%。A公司因不服湖南高院冻结其股东陈某30%股权的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 案例
A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陈某为A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显示其持股30%。A公司因不服湖南高院冻结其股东陈某30%股权的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源于荆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另案判决陈某需支付股票权益及红利,但陈某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湖南高院依据工商登记冻结陈某名下30%股权。
但A公司认为该陈某已通过2018年股东会决议以股份抵偿公司债务,实际持股仅剩5.1%,且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的变更无需工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撤销湖南高院的执行裁定,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查,要求查明陈某的实际持股情况。
二 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应以公司股东名册而非工商登记确认股份归属、持股比例。湖南高院未核查股东名册即冻结股权,属事实认定不清。
1、根据该案的司法观点,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变动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准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应依据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情况来确认,而非工商登记的记录。因此,即便工商登记中显示陈某持股30%,但如果股东名册中反映了股东变更情况,那么实际持股比例应依据股东名册为准。
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此条文明确了股东股份转让的方式和转让后的股东身份确认。即,股份转让后,股东会将受让人的信息登记到股东名册上,且股份转让的法律效力也以股东名册为准。因此,股东变动的生效与工商登记无关,股东名册才是确认股份转让后股东身份的核心依据。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并非登记事项,股权比例发生变更无需完成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权变动并不需要通过工商登记来完成。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不属于法定的登记事项,故股权比例发生变更时,也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意在保障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畅通股份流通,也和记录其股东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因此,即使陈某未及时更新工商登记或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股东身份和股份变动依然有效。
3、新公司法要求对发起人股东的股份变更作信息公示,并通过自行公示、章程备案形式实现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股东的股份变动信息进行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也就是说,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公示发起人股东股份变更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如浙江省)已经通过备案制度对股份变更进行记录,但这种方式尚未成为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目前对于发起人股东的股份变更,还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定。
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号)
一、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四 相关建议
非公众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若因股份转让新增股东,受让方因不是发起人股东,因而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其姓名。为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通过内部文件对受让人的股东身份进行明确。此外,还应注意:
1、重视股东名册的管理
企业应高度重视股东名册的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股东信息的准确性。如果股东名册未能及时反映股权转让或变动,可能会导致股东身份不清晰,甚至给公司管理带来法律风险。因此,股东名册应与实际股东情况保持一致,并在股东变动时及时更新。
2、理解工商登记、备案与股东名册的区分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变动不依赖于工商登记的更新,而是由股东名册确认。这意味着,虽然工商登记可能未及时更新,但股东变动依然在公司内部生效。因此,企业应确保股东名册的变动记录能够准确反映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避免因工商备案滞后导致的法律争议。
3、及时完成发起人股份变更的自行公示或备案
如,股份转让涉及到发起人股东的股份变化,则应进行公示。根据《公司法》第40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发起人股份变更信息形成2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完成相关的自行公示,并按照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如浙江省的备案制度对股份变更进行记录。为了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应及时了解并遵循当地行政法规对股份变更的备案要求,避免因未完成公示或备案而引发行政处罚等风险。
4、加强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完善
由于股东名册的变动对于股东身份和股份比例至关重要,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和股东变动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规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份变动的权利义务及处理方式,能够有效防止股东纠纷和管理混乱。此外,确保公司章程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避免因为公司章程未及时修改而导致的法律漏洞。
以上建议利于规避股东变动和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使公司的股东信息管理、股权变动以及对外披露符合现行法律要求,为公司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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