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一瘾君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获刑三年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被告人何某某,1980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村,是经常吸食毒品的瘾君子。

被告人何某某,1980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村,是经常吸食毒品的瘾君子。2016年10月21日,何某某因涉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何某某不服,以量刑太重为由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5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
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马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给吸食毒品的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后由于马某某瘫痪在床,不能行动,便向被告人何某某承诺,如能介绍吸毒人员到其住处购买海洛因,可免费提供毒品让被告人何某某吸食。为此,被告人何某某受马某某的委托,于2016年2月期间,多次介绍吸毒人员到马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
2017年1月1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公开审理,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以原判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何某某为了获得免费吸毒,在贩卖毒品的马某某有病卧床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受马某某的委托,多次帮助居间介绍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与贩卖毒品的马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上诉人何某某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为马某某完成毒品交易起重要作用,超出了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在贩卖毒品罪中与马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当。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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