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探究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后期赔偿给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后期赔偿给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法院能否完全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作出审判?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由此可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没有当然的拘束力。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属性应当为书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而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鉴定性质的特殊形式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运用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过程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认为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推定为真实,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推定为真实的,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无需另行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其应当经过充分的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能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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