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法规科咨询1:某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还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行为人犯罪行为属实,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问题:行为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刑事处罚,则行政机关是否应将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撤销?
行政机关法规科咨询2:某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准备对其行政处罚时,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还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行为人犯罪行为属实,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问题:行为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刑事处罚,行政机关还能否继续对其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法规科咨询3:某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还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继续对该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判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案件尚在刑事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能继续对单位行政处罚吗?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能撤销吗?
以上三个咨询,焦点问题都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并行?
郧和律师经过认真梳理研究,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下结论,因为针对不同情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特作如下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行政机关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并未规定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应停止行政处罚,相反,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为人受行政处罚后可再受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该条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承担行政处罚后,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行为人之前已受的行政拘留、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在刑事处罚中相应抵扣。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相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相悖。
4.行政处罚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应继续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上述规定明确表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存,行政处罚案件转刑事案件后,行政处罚无需停止,应继续执行。
5.行政机关案件移送后,如行政机关还未对行为人行政处罚的,应待刑事处罚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如行为人已被法院判处罚金的,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其进行罚款。
案例索引
《广汉市民爱医院与被告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川0681行初2号
法院认为: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所以,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在刑事处罚之后,不能就同一违法行为,再重复给予财产罚这一同类的处罚;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本案中,司法机关已经对行为人作出了财产刑的刑事处罚,且不能单纯以罚金金额来简单认定罪刑是否适当,故不应再对行为人作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综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相悖,可以并行,但是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转为刑事案件的,如行政处罚已作出,应继续执行,如行政处罚未作出,则应待刑事处罚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已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罚金可在刑事处罚中抵扣,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受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可再对其行政处罚,但不得再给予人身罚和财产罚。
郧和律师建议
1、对于违法行为人: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行,行为人万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受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进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冲突,但不得存在二次人身罚和财产罚,行为人可就二次人身罚和财产罚问题向有权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3.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人可向有权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对于行政机关:
1.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移送案件后,如还未对行为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待刑事处罚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3.行为人受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可再对行为人行政处罚,但不得处以人身罚和罚款,只能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认定事实正确清楚,程序合法。
5.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做好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及时沟通。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行
作者:杨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法规科咨询1:某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还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行为人犯罪行为属实,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