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破产申请是拟破产企业自身(下称“债务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依照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宣告破产以此实现清偿债务目的的诉讼请求。本文重点聚焦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作为破产程序的第一步,对后续债务人能否进入清算流程具有重要影响。同样,强制清算的申请也需要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本文向大家介绍破产清算申请人以及强制清算申请人的主体类型及申请条件。
破产清算申请主体
以上三类为最常见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果满足法定破产条件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实践中,因《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对于职工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破产亦存在争议。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发布适用于当地的破产审判规范类文件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指引》(沪高法〔2021〕257号)中明确规定“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其发布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苏高法电〔2017〕794 号)中规定“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其指南中明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需确保其债权已到期,如债权未到期的,对于相关申请不予受理,因“债务履行期是债务人的期限权益,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
同时,以上两个地区高院均在文件中明确,遇到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国家机关亦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申请主体
与破产清算不同,对于强制清算,不同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都是一致的,即 “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参考公司型债务人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发生以上情形时,法人的主管机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其中,公司债权人不限于破产清算申请主体要求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亦有权提出申请;公司股东则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持股比例小的股东亦有权提出申请;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司法判例观点,主要包括公司职工等其他可能会参与法人资产分配的主体。
谁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
作者:星瀚律师事务所来源:星瀚律师事务所

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