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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和其丈夫李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二人仍将双方名下共6张银行卡以6400元的价格出售,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3月至6月期间,银行卡内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万元,其中,涉及7起诈骗犯罪活动资金共计人民币29余万元。王某与李某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6,400 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与丈夫李某共同退赃64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大多数涉案人员是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他人犯罪帮凶的人。在这提醒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莫成犯罪“工具人” 法官带你了解“帮信罪”
作者:朱嘉来源:昌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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