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见证君”:深圳商事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监局”)发布了《关于不再将股权变更见证文书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6]8号)(“《8号公告》”),规定办理深圳注册的有

2016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监局”)发布了《关于不再将股权变更见证文书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6]8号)(“《8号公告》”),规定办理深圳注册的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商事变更登记”),深圳市监局仅收取经公证的转让协议,不再收取见证文书。
与全国其他区域相比,在深圳设立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投资人所持权益转让变更登记都有一项极具地方特色要求,需要提供见证或公证文书,这一前置要求可能也给不少外地股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方便大家了解《8号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我们将深圳商事变更登记的特殊前置要求的发展历史概要总结,谨供参考。
一、源头还得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谈起

1980年,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在深圳设立,从此,深圳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先行先试的地区。就商事登记和市场监管环境而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一项助力深圳创新的重要保障。

特区立法权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分总则、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和附则,共六章26条。

这部法律既是特区设立与发展的需要,也说明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一部分,是中央试验性立法。

经济特区立法授权决定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大及常委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1992年,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统计数据,从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到第五届人大届满,深圳市人大共制定法规215项,法规解释2项,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3项。
二、深圳商事变更登记前置公证/见证要求发展历史

深圳市商事变更登记经历了公证、公证与见证并行,再到回归公证等多个历史阶段:

1.公证阶段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公证条例》”,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产权、股权变更必须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作为配套措施,深圳市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应转让协议的公证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该等公证要求限于权益转让,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并无该等程序性要求。
2.公证与见证并行阶段
2004年1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持续发展决定》”),作为营造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良好环境的措施之一,《持续发展决定》明确,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交易见证的项目,工商股权变更时不再办理公证手续。自此,深圳市商事主体办理企业产权、股权变更登记,可以同时选择公证或者见证。
2012年7月2日,深圳市监局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变更、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的,在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经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
可能并不是所有人都非常熟悉,深圳有权出具见证文件的见证机构有三家,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回归公证阶段
2016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清理通知》”),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的21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便包括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涉及股权变更的情况)的见证和公证。《清理通知》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或见(鉴)证文书,并建议在修订《公证条例》后实施。
2016年11月15日,深圳市监局出台《8号公告》,明确规定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主管部门仅收取公证文书作为申请材料,不再收取见证文件。见证和公证并行的阶段划上了句号。
❖ 过渡期提示 ❖
我们也提醒大家关注《8号公告》给予的过渡期,股权(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见证书的见证盖章落款日期在2016年11月15日前(含15日)的,该见证文件可以作为办理股权变更、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的材料依据,无需另行进行公证。
三、商事登记进一步简化的必然趋势

为优化市场监管环境,近年来深圳市一直在大力推进实施商事登记改革的制度创新,同时还推行了包括引入数字证书在内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在内的方法的创新。我们合理猜测,《8号公告》将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统一还只是一个开始,后续在深圳进行商事登记有望进一步简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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