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各自离异后走到一起,同居生活十年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二人分手,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抚养权的问题协商无果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均系70后,二人各自离异后,从2011年就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7月生育女儿。双方共同生活10年间,前几年感情尚可,但自2015年开始,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在今年6月分手。分手后面临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女儿应当随自己共同生活,协商无果后,女方王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审理经过
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了解该案涉及婚姻家庭类纠纷,本想组织双方在庭前进行调解,但是被告赵某称其不在本地,无法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审理时,被告赵某未到庭,法官多次拨打其电话,但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因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告自述二人从2011年开始同居,但是原告没有相应证据,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也只有母亲王某的信息,父亲处的信息空白,对此原告证据无法证实女儿系其与被告生育,如果当庭进行判决,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承办法官考虑该案较为特殊,抚养费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条件,故承办法官未当庭宣判。
法院调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与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所以及连队两委联系,询问被告的情况,并得知被告就在本地。法官又不断给被告打电话,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几经努力,终让被告同意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一致意见,女儿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官寄语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养费。如双方对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此,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同居十年闹分手 子女抚养怎么办
作者:高廷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人各自离异后走到一起,同居生活十年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二人分手,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抚养权的问题协商无果后,女方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