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还是借款?婚外情恋人之间主张借贷关系应如何认定?

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文章摘要
情人之间常有经济往来,有借款也有赠与,可一旦发生金钱纠纷,孰是孰非就很难说清。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情人之间常有经济往来,有借款也有赠与,可一旦发生金钱纠纷,孰是孰非就很难说清。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PART 01 案情回顾
原告葛某诉称,被告方某向其借款用于日常生活、买车、资金周转、归还欠款等,其于2015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汇款共计180170.57元,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170.57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方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均存在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均未明确所转账的性质,且其中存在520、1314、1314.52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庭审中,双方均举示了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双方往来转账,双方均承认各自是已婚身份,并在此转账期间存在婚外情关系。
PART 02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发展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本院对原、被告发展婚外情的行为予以谴责。恋爱期间往往容易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原告葛某与被告方某未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作出结算时,无法对每笔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予以认定,即无法区分系共同消费、借贷还是赠与。原、被告举示的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双方往来转账,时间跨度长,笔数众多,金额大小不一,且其中存在520、1314、1314.52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原告葛某主张系借款,应承担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责任,现葛某未举示证据证明方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方某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
PART 03 法官说法
婚外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应当为道德所谴责。而且,婚外情还可能产生经济上的纠纷。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根据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为避免败诉,当事人要注意在事发时保留证据,证据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例如书面借条或欠条等,并注明还款期限和利息等。此外,支付款项尽量采取有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例如银行转账等,以便留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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