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患者或患者监护人同意,医院能否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公检法之外第三方?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提出 在医院管理实务中,医院会经常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要求其提供患者信息,其中部分是基于防控或统计的目的,相关部门要求其将信息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

问题提出
在医院管理实务中,医院会经常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要求其提供患者信息,其中部分是基于防控或统计的目的,相关部门要求其将信息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那么未经患者或患者监护人同意,医院能否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公检法之外第三方?若违规提供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实务指南
不宜直接将患者信息反馈给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若违规提供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基本职业道德。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若在未征得患者或患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患者就诊信息,可能会面临民事侵权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若在未征得患者或患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患者就诊信息,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需注意,公检法监察委等可依职权调取患者诊疗信息,但医院提供患者信息时应核实办案人员手续是否完备。律师持调查令调取病历,医院亦应该配合提供。若无合理原因,拒不提供,可能会面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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