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讨论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破产相关诉讼中,原则上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

破产相关诉讼中,原则上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但基于利益冲突原则,在有关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或是不公平清偿债务行为的诉讼中,管理人作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代表,作为与债务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作为实体利益的承担者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一、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公司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吉林省高院在解答“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时,明确提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诉讼主体,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由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在列举管理人职责时明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为此时破产企业并未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即使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取代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的法人格。
民事诉讼法上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类似法定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企业的表意机关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务人企业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主体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取代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讼代表人系指当事人一方众多的共同诉讼中,从当事人中推选的进行诉讼的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诉讼代表人首先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是诉讼利益的承担主体。而破产程序中,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的管理人并非诉讼利益的承担者,也非诉讼当事人。因此若根据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仲裁活动的管理人并非诉讼代表人。
而根据2022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司法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具有诉讼代表资格。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中规定,在破产撤销权等诉讼中,中介机构管理人列为诉讼代表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云南省高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江苏省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中均规定在债务企业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中,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应对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范围进行扩张,诉讼代表人既包含共同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代表,也应包含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仲裁的管理人。此时管理人类似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应注意的是,在诸如破产撤销权、追回权诉讼等中管理人行使自有权利,法律赋予了管理人诉讼当事人能力,此时管理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相对的诉讼主体,在相关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
二、管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破产作为债权债务集体清理程序,债权的公平受偿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宗旨。因此对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或是对于部分债权人个别清偿等损害全体债权人在破产中公平受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撤销或是确认行为无效的权利。在行使此类职权时,管理人不能再沿用债务人的名义并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与第三方的交易行为或确认无效。债务人与第三方的交易行为本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畴,但该行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赋予管理人干预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此时管理人作为与债务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而对于管理人责任纠纷,则是因责任主体本就是未依法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的管理人,管理人作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自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具体如下:

诉讼类型

法院规定

诉讼

地位

撤销权诉讼(针对诈欺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原告

撤销权诉讼(针对个别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原告

确认债务人不当行为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原告

追回权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原告

管理人对破产抵销的异议诉讼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原告


管理人责任纠纷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综上,管理人在以下两类诉讼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1、针对债务人不当行为进行的诉讼,因管理人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2、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作为实体责任主体,理应以诉讼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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