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万“诈骗案”警方不立案,合法合理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近日,南京市网民吕某某在微博等多个公开平台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不作为。其自称被诈骗高达190多万元后报案,却遭到了警方的敷衍处理。事件一度发酵成为网络关注热点。

导 言
近日,南京市网民吕某某在微博等多个公开平台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不作为。其自称被诈骗高达190多万元后报案,却遭到了警方的敷衍处理。事件一度发酵成为网络关注热点。对此,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结合案件实情,公开作出回应,解释了不立案的理由。该案中警方的回应是否合法合理?下文将结合案件作简要论述分析。
案 情 简 述
结合吕某某自称及警方查明的情况,案情大致经过为:
报警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在网络平台上向一家代购日本手办的店铺(经营者:欧某某)长期付款进货。考虑到欧某某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直到2021年11月前都有陆续供货,加之日本因疫情影响而货物运输迟滞,所以吕某某没有过多警惕,一直有向欧某某预付货款。此后,吕某某因长期收不到部分货物,怀疑被骗,向警方报案,并自称损失金额累计达1906241元。
警方在公开回应前进一步查明,吕某某就此事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维权措施。其一,吕某某在上海市报了两次警,警方已经促成调解。其与欧某某于2021年 11月27日签订了退款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显示,欧某某应向吕某某退付订货款3275800元,赔偿违约金及预期收益2155975元,合计5431775元。此后,欧某某先后多次退款合计1369559.26元。其二,吕某某曾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受理立案。在2022年1月,吕某某将其与欧某某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后因管辖权问题,案件于2022年3月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吕某某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案 情 简 评
江宁警方在回应中提到,正依法对吕某某所报案情进行调查,并会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进展。因此,目前暂不宜对案件进行盖棺定论。但仅从目前可知的信息初步分析,警方的做法是合理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概括而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处理民商事经济纠纷。当下我国的社会背景和司法实践中,警方在接警经济纠纷案件后,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促成各方调解。但这并不意味着,警方可以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取代法院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本案中警方在接到吕某某报案后,认为本案纠纷不在职责范围内而不进行立案,并通知吕某某寻求其他途径维权,原则上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 分 析
部分读者可能不能理解:吕某某自称是受欧某某所“骗”,才会轻信对方,进而导致预付大额款项却未能收回。为什么警方却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欧某某进行立案处理?对此,建议结合以下两点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区分和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共通之处,但也具有质的区别,主要为:(一)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强调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后者则意在促成订立合同,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合同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的行为是为犯罪目的而服务,因此往往表现为主要条款不真实(如:虚构合同主体身份、订立根本无法履行或没有履行意图的合同等);后者的行为是为合同经济利益服务,客观表现上一般是主要条款以外的部分合同内容不真实。
本案中,欧某某有可能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如隐瞒货物品质问题、谎称供货情况稳定等。但这些行为,原则上都可以归类为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吕某某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区分和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一般伴随以下几点表现: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是不真实的;3.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或仅较小地实际履行合同;4.行为人在不履行合同后通过藏匿等手段,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为官方回应中没有明确提及,所以暂时无法判断欧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候是否有履行合同能力,以及合同条款是否真实。但是,欧某某有实际履行部分供货行为。在事发后,与吕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并退还部分款项也可以视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在整体上看来,属于合同纠纷的可能性更大。
小 结
在综合各方信息后,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吕某某所谓的被“骗”190多万,只是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警方是依法不受理其案件,不存在明显的敷衍或不作为。
中国老百姓往往会有“有事找警察”的共识。笔者认为,这是公众对人民警察的信赖,是良好社会氛围的体现。在媒体对警方回应的新闻报道下,不少人指责吕某某谎报警情,涉嫌造谣,应当承当相应责任;也有人为警方“事实胜于雄辩”的详细回应点赞。由此可见,吕某某这种有意将“有事找警察”共识转化为事事均应由人民警察包办的错误观点,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我们可以同情吕某某的遭遇,但其模糊案件焦点,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让公权力为其“站台”的方式手段,不值得鼓励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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