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今年四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下,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全国推开。山西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于五月份召开了全省工作部署大会后,华炬合规业务中心紧跟时代步伐,已受邀参与了省内、外十余起相关案件。我们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研究撰写了十余篇关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的完善建议、企业合规律师工作模式探讨、企业合规价值的追求报告等研究学习型微文。自今天起将在本公众号陆续发布,供社会各界交流探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自2020年最高检在全国建立试点推行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试点城市企业合规整改案例为合规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最高检等九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宣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规整改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是第三方机制的核心,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三方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是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合规建设是否有效的评价,直接影响涉案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能否获得检察机关宽缓处理,如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因此,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工作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一环,其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后半篇文章”能否作好。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尚在探索期,国家层面的办法、文件尚限于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或指引。
笔者在今年最高检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过程中,受邀或受聘担任若干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也曾亲身但任企业合规律师,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达到考核评估要求。对其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整理。本文旨在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探究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的内容,通过什么方法方式开展考核、评估,如何得出结论。
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的内容
《指导意见》规定了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的内容为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落实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1] 第十三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2]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方组织评估内容为“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3] 2022年4月出台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更细化地规定了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内容,重点包括“(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置;(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六)持续改进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4] 这六个重点虽然表述简洁,但基本涵盖了企业合规改革坚决整改涉案行为、防范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合规风险的目的,也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于2022年5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中的重点要求相符。《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中规定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包括对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应对和持续改进、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5]
第三方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的方法
《指导意见》并未细化规定第三方组织如何开展工作,如何考核、评估,采取怎样的方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办法》中,为数不多的条文对第三方组织如何考核、评估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各地第三方组织开展工作应当在遵循《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地方规定,发挥创造性开展工作。
《实施细则》较之于《指导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第三方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的方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紧密联系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可以采取观察、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对企业业务与管理事项抽样检查、对企业业务处理流程进行穿透式检查、对企业相关系统及数据进行对比检查等方法。[6]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应当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写明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因而,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中,应当详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提到的哪些具体方法,从而获知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虽规定了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方法,但该条规定侧重于“通过哪些方法了解检查企业合规承诺与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而非对如何得出评估考核结论、怎样制作评估考核结论的规定。
如何生成评估考核结论
对于如何生成评估考核结论,《审查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第三方组织应当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7] ,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8]。由此可见,第一,评估指标体系由每次进行评估的第三方组织设计制作,每个案件根据个案的特性分别制作,没有统一适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第二,每个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第三方组织制作评估指标体系时,可以调整各指标的权重,倡导提高与涉案相关的合规建设环节、领域的指标比重;第三,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如何设计,《审查办法》并未限制,也并未给出参考模板,需要第三方组织成员发挥能动性与创造性,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行设计。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团体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分别是成型的“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评价指标”、“合规风险识别、应对和持续改进评价指标”、“合规文化建设评价指标”,这三个评价指标为第三方组织设计制作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评估的指标体系提供了参考。[9] 我们建议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书中的措施合理调整指标内容,不拘泥于《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给出的三个评价指标内容,着重强调与涉案相关的制度机制、人员配置、风险防控,结合涉案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作评估指标体系。
制作出评估指标体系后,第三方组织将通过观察、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等方法了解到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性按照评估指标逐一评估。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第三方组织在遵守地方规定的基础上,可采取“是/否”评价或者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估结论。“是/否”评价或者打分的方式各有利弊,建议第三方组织灵活运用。“是/否”评价的方式操作便捷,但较为僵硬,评价上缺乏灵活性,可以考虑仅针对特定小微企业适用;打分的方式可以由第三方组织成员每人进行打分,最后汇总打分结果,根据权重得出总分或平均分,虽然操作较为复杂,但尊重了全部第三方组织成员对各个指标的评价,更清晰的反映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性的程度,对第三方组织成员人数的奇偶数也没有限制。
[1] 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2]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3] 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4] 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5] 参见: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团体标准。
[6]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7] 《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8] 《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9] 参见:《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附录。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考核评估的实践体会和思考
作者:任智健 红棉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前言 自今年四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下,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