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程序的中止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小编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整理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应当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3.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二、可以中止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后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三、仲裁程序中止的决定主体
中止事由在仲裁庭组成前出现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出现的,由仲裁庭决定。
四、仲裁程序的恢复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中止和恢复仲裁的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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