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地各法院、各申请执行人的心头之痛,而今天作者要和大家交流在实践中遇到的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在执行中的损害及建议。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地各法院、各申请执行人的心头之痛,而今天作者要和大家交流在实践中遇到的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在执行中的损害及建议。
案情简要
笔者在2017年处理一起债权纠纷的诉讼,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名下尚有一套价值约 280万元的住房。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发现该房屋在2015年1月被债务人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借款,借款金额200万,利息为月息1分,借款期限一年。因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于2016年2月起诉并进行了首轮保全查封,2016年4月判决生效,但银行一直未申请执行。2017年5月原告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案件一直在审理中。
问题: 1 、银行一直不申请执行是否对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构成损害。
问题: 2 、如构成损害,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何救济途径。
问题解析
1、笔者认为银行一直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构成了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银行作为优先受偿人为实现自己债权的最大化,直到快满两年的时候才申请执行以达到将该物业的残值完全消耗的目的。这无论是对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害。首先对被执行人来说,如果银行快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价值280万的房产在偿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后还可有40万左右的剩余价值归被执行人所有。同理在轮候查封债权人、其他普通债权人胜诉后也可以申请执行这笔40万的剩余价值。
2、而若首轮查封人同时又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人不及时申请执行,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律师建议
由于借贷纠纷一般都有利息约定,实践中执行法院对于有抵押物的借贷利息截止处理是抵押物进入拍卖程序后就不再计算利息。但本文中银行作为首轮查封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用一直不申请执行的方式成功的规避了这一点,从而对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由于立法的时候,立法机关更多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许多约束被执行人的条款,从而忽略了对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更细致的保护。笔者就这方面问题提几点建议:
1、债权人故意拖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被执行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除外。
2、应当限制享有抵押权且又是首轮查封人的申请执行时间,比如规定有抵押权且又是首轮查封人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申请执行的,利息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计息,如未能在30日内申请执行的,不再计算相应的利息。
如此方能避免申请执行人过度消耗标的物的剩余价值,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执行人、轮候查封债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