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之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设立就是企业运作的开端,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予以了重点关注。

公司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设立就是企业运作的开端,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予以了重点关注。我们在做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公司纠纷是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埋下了隐患,因此,特选择最常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并总结其在设立中常见法律风险提供给企业,以便做好风险防控。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定无效,签署的全部审理文件也随之无效;设立公司的所有股东对公司设立无效产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必须要首先保证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其次,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且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文件有关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公司设立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公司设立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义,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
3、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自治”的原则,越来越多的内容由股东自由决定,很多内容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规定,那么将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宪法”地位日益明显。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不同,虽然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与股东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相同,但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是针对全体股东的,效力范围限于股东;公司章程是针对整个公司的,效力范围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行为,并且要登记备案。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股东出资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但又约定了更多内容。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正式依据。公司章程内容不完善或不明确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纠纷产生时没有具体依据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4、与未开业或营业有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公司设立后应尽快营业,否则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确保股东适格,不能吸收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公司股东。
2、重视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应更加细致和慎重。实践中,很多公司使用的公司章程均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先印制好的固定文本,公司股东只是按部就班的填写,因此许多股东在章程之外约定其他事项就无法写进章程,进而产生法律隐患。为避免公司在经营方面发生纠纷,建议各股东认真签订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并就股东权利救济措施,股权的转让及继承,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股东竞业禁止行为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写进公司章程。
3、在公司设立中应注意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这对于准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来说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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