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应该如何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特殊法律要求吗?
一、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如何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主提问人):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公司的股东出资实缴不到位,债权人起诉公司的时候能否一并起诉其股东,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杨帆:可以的。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我也是这样起诉的,但是现在工商档案里面无法显示他们股东是否出资到位?登记机关说现在不需要验资报告,他们无法掌控公司资本是否实缴到位。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追究股东责任,这是不是前置条件?认缴制下到底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加速到期”?
赵文江:股东是否出资到位的举证责任在股东方。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工商部门喊我到银行去查。
海上迎风:@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赵文江 查验资账户的资金往来。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哪里可以查验资账户?银行?
海上迎风:@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验资报告就是股东出资的证据,13年后不需要验资。
张慧律师:开调查令吧?
海上迎风:申请法院调查工商内档上的验资账户,我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是的,不需要验资了。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对,要公司债权执行不下来时,才可以找股东。股东不是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是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但我可以起诉。
段晓艳律师:@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年度审计报告里面不是都有实缴和认缴的材料吗?法院受理了吗?会给股东发传票吗?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受理了啊。虽然受理了,但是我觉得直接判股东承担责任还是有风险。
海上迎风:@段晓艳律师 很多公司股东都是抽逃出资,过桥资金。只有个别实缴。
Kiddy傅律师:如果是法人人格否认才是连带责任,股东到期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公司法》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邵兴全博士:@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但问题是股东出资期是否届满?公司章程可以看出来吗?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公司章程可以看出出资期是否届满。
邵兴全博士:@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那就应有请求权基础了。
亘古谣:@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你直接在起诉状里说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就受理了吗,没有提交证据吗?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没有提交证据。立案后我补个章程。
亘古谣:你补章程也不能证明股东有没有出资呀?希望你能持续更新案件发展情况哦。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亘古谣 章程上有出资时间,且出资认缴金额比较大,上千万。
英圳: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通过天眼查,工商信息系统和工商内档提供证据。另外,作为共同被告,不一定在立案过程中提供股东未出资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再行认定结果。这属于保险的起诉方式。
亘古谣:我也想咨询一个类似的问题,有的股东已实缴,但是只是过了下账又转出去了,但是又不好提供抽逃出资的证据,这种情况如何操作呢?
英圳:抽逃一般不好认定,的确挺麻烦的。可以考虑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看是否存在非常规记录。
亘古谣:但是一般的债权人很难弄到审计报告啊。
英圳:工商内档啊。另外,不同的案件,有些时候,证据的入手角度也不一样啊。
亘古谣:@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但是你在起诉的时候公司章程只能看到出资时间,看不出来股东有没有在此时间之前出资呀,可能还要辅助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哦。
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等他们来证明。
邵兴全博士(总结): 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责任问题。@彭书洋律师-成都炜衡 提供了一个实践案例。对于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如果股东的出资义务已到期,自然应该履行出资的法定义务。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该如何处理?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时,股东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在其他情况下,能否加速到期?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有的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只要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债务,就应该加速到期。有的法院从保护股东大出资期限利益出发,认为出资期限系股东法定利益,只要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不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段晓艳律师(主提问人):总公司和分公司约定各自独立核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分公司拖欠货款,总公司能否告分公司和负责人?
邵兴全博士:@段晓艳律师 估计总分公司之间应该是内部承包吧。
段晓艳律师:@邵兴全 是的,起诉承包人。我们现在要同时起诉分公司负责人返还公司证照、印章,还要起诉买卖合同。这几个官司很有意思。都是一开始他们自己约定好的,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相互之间进行买卖需要付钱,印章没约定,但是总公司2年来也没要过。现在要总清算。买卖合同确实签订了。被告列: 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就可以?
邵兴全博士:买卖合同纠纷中建议分公司及负责人都列。这个案子需要系统性的思考。比如公司可考虑清算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处理;买卖合同的处理及分公司负责人掌握分公司印章是否有依据等。
段晓艳律师:没有内部承包协议,但是实际就是承包。之前想协商注销分公司,对方不同意。分公司是实际承包人办的手续,公司内档里面,他实际作为设立代表。
邵兴全博士:可否更换负责人,然后到工商局办理注销?
段晓艳律师:注销需要持营业执照等原件,工商局告诉他先去挂失。
邵兴全博士:可以考虑按工商局的要求先挂失,然后补办。
段晓艳律师:已经发函,对方不配合。这个案件本来是要刑事控告的,当事人不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想先按民事程序处理。对方私盖总公司印章,将总公司债权转移到了分公司,当事人一定要起诉。
邵兴全博士:可以考虑起诉负责人,要求他返还证照。分公司负责人损害公司利益,自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邵兴全博士(总结):关于总分之间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段晓艳律师 提供了一个实践案例。关于总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如果按照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存在连带责任,还是补偿责任,一直存在争议。但民法总则解决了这一问题,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所以在研习公司法时,应注意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章节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中没有的内容,或许可以在民法总则中找到救济手段。
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特殊法律要求吗?
何通律师(主提问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特殊法律要求吗?比如,“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节能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空气净化服务,土壤改良,固体废弃物治理(非化学方式治理)危险废弃物除外,垃圾清运及清扫,道路保洁清扫,化粪池清理,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爆破除外)、 水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智能安防工程、计算机系统、网络布线工程的设计施工。”
互联网律师老吴:一般都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的。
何通律师:图中黑体字部分工商登记窗口要求改成“保洁”,工商部门没有理由要求改动吧?
邵兴全博士:@何通律师 经营范围属于公司选择的范围,正如@互联网律师老吴 所说,只要符合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工商局没有理由要求修改吧。工商局的理由是什么?
互联网律师老吴:工商行政管理有时没有理由,就是要按照他们的改。
何通律师:@邵兴全博士 就说保洁已经可以涵盖黑体字部分所有内容了。
邵兴全博士:@互联网律师老吴 这是规则与规则执行之间的问题了。
邵兴全博士(总结):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何通律师 提供了一个实践案例。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要求股东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段标准选定经营范围,但囿于各地工商部门经办人员的认识有偏差,或许会要求股东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修改。@何通律师 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股权及公司法实务讨论群”实录(一):股东出资、总分公司及经营范围
作者:公司法则来源:公司法则

议题: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应该如何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特殊法律要求吗? 一、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如何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