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问题
6.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关系。《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有相似的法理基础,但就其本意,并非对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股东课以竞业禁止义务,其回应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和限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股东的知情权。从公司法的原理上说,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或者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等方式有特别约定的以外,股东对公司并无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本项规定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来排除适用。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六)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2、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问题 6.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