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规避执行,债权人如何见招拆招?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很多人会有感触,钱一年比一年难要。债权人为了讨债苦不堪言,债务人为了躲债更是费尽心思,躲债的方式层出不穷、“各显神通”。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很多人会有感触,钱一年比一年难要。债权人为了讨债苦不堪言,债务人为了躲债更是费尽心思,躲债的方式层出不穷、“各显神通”。债务人放弃继承规避执行系债务人躲债的套路之一,如您碰到该情形,应该如何破解?别急,律师给您支招。
01 案情回顾
朱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朱某因生意周转,让张某借款100万,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朱某催讨无果后,于2021年将朱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朱某仍未履行,张某于2022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朱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于2022年底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4月1日,朱某父亲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价值200万。朱某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朱某及朱某的妹妹朱某文。2024年4月15日,朱某自愿放弃对该房产所享有的继承权,该房产由朱某的妹妹朱某文一人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2024年9月25日,张某得知该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02 司法观点
在被执行人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放弃继承的并非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对自身财产的恶意处分,故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知道,民法典列举了三种可以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即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和无偿转让财产,而放弃继承权却和这三种行为具有差别。民法典列举的三种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恶意处分,而放弃继承的并非自己的财产,而是一种准物权。同时,这种准物权的获得自己并没有相应的支出一般是基于人身属性获得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是对自己财产的恶意处分。继承权还具有人身专属性,应由继承人自由决定,被告自愿放弃继承,并未在客观上减少其原有权利以致减损对原告的清偿能力,因此其自愿放弃继承行为有效。
2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负之债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系其应付之法定义务,被告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件终本,且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利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笔者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财产处分的权利,其放弃也好,继承也罢均无可厚非。但如当事人本身系被执行人,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应认定为无效。如该行为被认定为有效,无疑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思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朱某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价值200万的房产,则朱某及姐姐朱某文各分得100万左右,虽不够覆盖多年来的借款利息,但至少本金部分可得到清偿。可是其放弃继承,会导致债权人张某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张某作为申请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机会等成本,相比而言,债权人的利益更应当得到保护。
03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放弃继承权基本发生在被执行人直系亲属之间,大多不容易被发现。执行案件不是法官单打独斗,更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此时,作为债权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如关注被执行人的朋友圈,如被执行人父母过世,即存在继承财产的可能性。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本文中提到的放弃继承规避执行的情况,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后期的诉讼做好准备。
(二)债权人诉讼时可选择确认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券、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除上述案例中,请求确认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作为债权人,可综合考虑是确认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债务人放弃继承规避执行可能构成拒执罪。
上述案例中,朱某明知其身负债务,且未清偿的情况下,其主观意图系即便继承,案涉的房产也会被强制执行。其故意放弃房产的继承,致使民事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三条第一款规定,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面临七年的刑事处罚。
结束语/Conclusion
继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常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但如果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则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虚假放弃继承权不仅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效果,还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债权人发现此种情形时,应积极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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