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苏敏律师以昆仑万纬(300418)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划转股份市值高达70多亿元,创下A股最贵离婚案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司法裁判规则”之“如何认定离婚分割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 离婚股权分割原则”两部分,接下来苏敏律师将继续为大家解读“不同类型公司离婚股权分割存在的实践问题”。
不同类型公司离婚股权分割实践问题
一 股份公司股权分割
(1)分割原则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双方协商一致按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2)持有股份公司限制转让股票分割时法律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时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已对共有的股份公司股权作了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准备上市时为了确保顺利上市夫妻在离婚时对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对股份不作处分。
但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必须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该部分财产未作处理,以案例说明:夫妻双方都持有公司股份,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对价补偿款,后女方以离婚时未明确公司股份的数量、总额以及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未作处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然仅约定“女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对价补偿款”但据常理分析判断该约定也包含有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归男方所有的含义,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离婚时其对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不知情,法院进而认定该部分股份双方已作分割。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二是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注:法院认为此请求的前提是原告承认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1)夫妻双方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该种情形下对于公司股权一般平均分割。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尽管各方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股权分割后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如果一方退出公司股东身份,则公司会涉及变更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夫或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法律特征,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股权时会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处理较为复杂,而且也因非股东配偶的主张不同在股权分割处理时也会有不同。
a. 非股东配偶主张取得股权折价款
这种情况,法院基于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一般不会将非股东配偶直接确认为公司股东,而是判决由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对于股权折价款的计算,法院会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情形一,非股东配偶申请评估
法院依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若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持股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股权价值,由持股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款项;如果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则不具有分割的意义,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情形二,非股东配偶不同意评估
此种情形法院可以依据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确定公司净资产价值,再按上述方法进行分割。
情形三,双方均不同意评估
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暂不予处理。
b.非股东配偶主张分割出资额成为股东
情形一:股东配偶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可见,此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另外,该条规定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即使双方未协商一致,非股东配偶仍然可以主张直接分割公司股权。
情形二:股东配偶不同意
对于此种情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但在离婚诉讼中非股东配偶主张分割的公司出资额在查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不具有可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的情形,即使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法院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公司章程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不能直接分割的共有财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会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后判决股权归股东配偶所有,非股东配偶取得相应的股权折价款。
情形三:股东配偶既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
对于此种情形,如果股东配偶不同意直接分割也不同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不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导致对系争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视为持股配偶同意分割股权,对诉争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案件诉讼中经常会有新情况出现,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耗时耗力,真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这对彼此的身心都是折磨;当然有些离婚案件中也有和平分解决的,好聚好散说明双方的心智都很成熟,这对双方今后新的生活及所生子女都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惊!!!离婚分走70亿?(下篇)
作者:苏敏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本周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苏敏律师以昆仑万纬(300418)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划转股份市值高达70多亿元,创下A股最贵离婚案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司法裁判规则”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