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实践中,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款在注册资本范围内作为注册资本登记,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而对于溢价投资的部分,则一般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后,是否即属于公司资产?《投资协议》解除时,投资人能否要求公司返还该部分投资款?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我是一家投资公司的项目经理。2015年,我们投资了一家科技类公司,投资采用增资的方式进行。我们向这家公司增资2000万,占有其20%的股权,其中,5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的15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近日,我们与这家公司达成协议,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我们希望这家公司将1500万元的资本公积返还。请问对于我们的这一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你们与被投资方签订有对赌条款吗?
Q 有对赌条款,是以三年的净利润标准来做的,但只与这家公司的原股东签订了,没有与被投资的目标公司签订。
A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观点也是只能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不能与目标公司对赌。
Q 既然不能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否意味着我们不能要求返还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
A 是的。在投资实践中,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款,在注册资本范围内作为注册资本登记,计入公司“注册资本”会计科目中。对于溢价投资的部分,则一般计入在“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同时,资本公积作为公司财务科目,是属于所有者权益。如果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的投资资金计入公积金后,将属于公司的资本性收入,不得随意减少、调整、抽回,其与注册资本一样具有维持企业资本信用的作用。因此,你们将2000万元投入公司后,这笔投资款无论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还是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都是属于公司的财产。在《投资协议》解除时,你们要求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本公积,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Q 请问有这方面的案例支撑吗?
A 有的。第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该案例裁判摘要第二项载明,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第二个,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其次,资本公积金虽然不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其与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资本范畴,是公司的资本储备,目的在于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再次,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理,对于公司增资的新股东来说,同样不得抽回其向公司的投资。因此,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延伸阅读 资本公积相关问题解析
一、什么是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股东捐赠、债务豁免或代偿、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经营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权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有两个大类: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4)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5)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应当列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单独列示反映项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信息。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财务报表上,资本公积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用途
第一,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同属于所有者(股东)权益,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是,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都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该变动会随着特定资产的价值变化而变化,在处置该特定资产后,相关的资本公积也会一并处置。因此,该科目的资本公积具有临时归集的性质,在特定资产还未处置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
第二,禁止用于弥补亏损。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未禁止资本公积补亏,但一般会对资本公积补亏的顺序加以限制,通常只有在当年利润、盈余公积无法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资本公积才能用于补亏。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禁止用于利润分配。禁止资本公积用于利润分配主要是为了防止非经营所得的资本增值被当作经营利润进行处置,从而造成老股东对新股东权益的侵害。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主要涉及转增资本的股东所得税问题。
第一,关于自然人股东。除了股份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其他资本公积金包括前文所述的资本溢价等转增注册资本时,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关于法人股东。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法人股东税务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其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法人合伙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因此企业法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 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 思格咨询:《关于资本公积,你所知道的和还不知道的》,载于“思格咨询”公众号,2019年7月17日。
- 李世涛:《资本公积的来源及功能限制》,载于“资管律动”公众号,2019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