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英国商事仲裁案件中,倘若仲裁裁决存在《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a)-(i)规定的“严重不正常行为”serious irregularity,并且该裁决需要造成重大不公平substantial injustice时,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70(2)、(3)条的规定,即在向法院提出上诉之前,必须在原仲裁程序中穷尽其可获得的全部救济途径,包括根据《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57的规定向仲裁庭提出修改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仍未能解决争议问题时,其才有权在知悉仲裁裁决的28天内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一、《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a)Failure by the tribunal to comply with section 33 (general duty of tribunal)
本条规定了仲裁庭需要遵从《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33的规定,即履行仲裁庭的一般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性,包括须给予每一方合理的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采取相应仲裁措施,避免因程序拖延造成不必要的开支等,否则就会构成仲裁庭的“严重不正常行为”进而存在被撤裁的风险。
二、《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b)The tribunal exceeding its powers(otherwise than by exceeding its substantive jurisdiction: see section 67)
本条规定了仲裁庭超越权限时,则会被认定构成“严重不正常行为”,但需要注意在适用本条时,不应包括section 67规定的超越实体管辖权的情形。
三、《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c)Failure by the tribunal to conduct the proceeding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agreed by the parties
本条规定了仲裁庭未按照当事各方商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的情形,即违反程序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这也是典型的撤裁情形之一。
四、《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d)Failure by the tribunal to deal with all the issues that were put to it
本条规定的是仲裁庭未能处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必事无巨细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争议都去进行评价,而一般只要针对其作出的最终决定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即可,以便让上诉法院知道其是怎么作出的这个决定,但必须针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索赔和辩论意见给出明确结论和理由,以使当事人予以信服。
五、《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e)Any arbitral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vested by the parties with powers in relation to the proceedings or the award exceeding its powers
本条规定的是裁决权力的仲裁机构、其他机构或个人超越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的授权范围而进行裁判,该情形属于仲裁庭超裁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撤销。
六、《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f)Uncertainty or ambiguity as to the effect of the award
本条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或模糊的情形,即实践中会有败诉方在收到裁决书后要求仲裁庭解释裁决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含糊或未详细说明的裁决理由,倘若仲裁庭对此表示拒绝,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法院觉得当事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是合理的,则会要求仲裁庭给出具体理由,甚至可能视案件情况直接作出撤销裁决的决定。本条对仲裁庭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要求,仲裁员在撰写国际仲裁裁决书时务必将所涉全部问题进行详细解释,避免仅给出粗略理由致败诉方不满。
七、《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g)The award being obtained by fraud or the award or the way in which it was procured being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本条规定的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裁决本身是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下获得的,由于这种违反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本身就存在无效风险,即便在司法诉讼阶段也是如此,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撤销。
八、《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h)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as to the form of the awards
本条规定的是仲裁裁决存在形式上未符合格式要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书制作的格式要求均有所不同,例如英国仲裁就没有裁决书制作的格式要求,而相比之下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都会要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写明合理理由reasoned award,如果没有说明合理理由,则上诉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撤销裁决的决定或者要求仲裁庭进行补充说明。
九、《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i)Any irregularity in the conduct of the proceedings or in the award which is admitted by the tribunal or by any arbitral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person vested by the parties with powers in relation to the proceedings or the award
本条是一条兜底条款,即针对在仲裁程序中及仲裁裁决中存在任何不规范的行为,且仲裁庭或当事人授权有关仲裁程序或裁决权力的仲裁机构、其他机构或个人承认存在这些不规范行为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
《英国仲裁法1996》中关于“严重不正常行为”的救济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

在一起英国商事仲裁案件中,倘若仲裁裁决存在《英国仲裁法1996》之section 68(2)(a)-(i)规定的“严重不正常行为”serious irregularity,并且该裁决需要造成重大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