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提前到期适用问题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借款人木垒某公司与贷款人木垒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木垒某公司提供3千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十年,还款计划为自贷款发放后每季度偿还本金75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借款人木垒某公司与贷款人木垒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木垒某公司提供3千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十年,还款计划为自贷款发放后每季度偿还本金75万元。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6.77‰。2017年9月,木垒某银行向木垒某公司发放贷款3千万元。截至2021年8月,木垒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5千万余元以及借款利息。木垒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偿债能力,且未按时还本付息。故木垒某银行将木垒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构成违约;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本案中,木垒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亦自认没有偿债能力,构成违约,木垒某银行依据合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木垒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的本金2.5千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宣布借款款项提前到期,必须要有该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才产生效力。木垒某银行将木垒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与木垒某银行的贷款立即到期,法院向被告进行送达,接收诉状当日,应视为收到木垒某银行宣布借款款项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款项于2022年3月被宣布全部提前到期,木垒某银行有权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法官说法
银行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干违约情形及解约条款,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贷款安全。但具体到个案中,借款人的违约原因、违约情形、还款意愿、家庭情况等均不同,不区分具体情形一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不仅不利于纠纷化解,也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院不支持银行行使约定解除权尽管有一定的考量,但其体现的核心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指导思想在《民法典》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商业银行亦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注意把握权利行使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在处理个人借款违约纠纷中,结合个案实际,分类实施差异化的处置策略,争取最优社会效果。
(一)针对违约情节轻微,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积极争取协商化解对于借款人虽有多次或连续逾期,但积极配合催收,有继续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且不涉及其他债务纠纷的,可积极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偿还欠付本息的方式、时间,明确再次违约时的救济措施,并及时将协商内容申请司法确认。此种方式既给予了借款人一定的缓释期,同时一旦借款人再次出现违约情形,可不经审理程序,直接依据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快清收处置进程。
在调解方式的选择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选择“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完善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调解组织工作,为调解对接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工作流程、司法确认制度等作出进一步规定。银行可主动向法院了解当地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积极沟通借款人选择此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化解模式。不具备诉前调解条件的,也可在诉讼程序中,争取与借款人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二)对于违约情节严重,贷款安全存在重大风险的,要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果断采取诉讼措施,并加强与法院沟通,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情节严重,经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或故意躲避催收,或是借款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已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如抵押房产被查封、借款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等),则应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果断采取诉讼措施。
收集的证据应涵盖以下几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已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二是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义务人进行多次催收,但借款人仍未还款;三是借款人因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或涉刑导致抵押房产被查封,贷款安全存在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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