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14万变为赔偿3.2万,除了数字的悬殊外,真正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是,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新闻背景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通报: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对企业214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月收入约4000元,名下财产仅有现就职的瑞安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人民币),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由于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正就读于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于今年8月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多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了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与此同时,作为对债务人的一种惩戒,平阳法院对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以及法院限制的其他行为。
这个故事可以简单用4句话来概括:
1、蔡某只持了1%的股权,但要对所有的企业债务负责,即出5800元,承担214万债务。
2、 蔡某目前人穷病多,孩子正读大学,本来也是一个低收入家庭。
3、 债权人同意放弃对蔡某98%的债务追偿权,算是合情合理的决定,但并不是放弃214万债务。
4、蔡某维持低消费3年后,个人信用即可得到恢复。
如今,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经顺利办结。然而网上的讨论并未就此消停,一些网友认为: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对这些“老赖”怎么能轻易放过呢?还有一些网友则认为:得铙人处且饶人,既然“欠债还不上”已成事实,还是要放人一条生路,给人留一点活的“脸面”。那么从法律的视角该如何看待首例个人破产案,本期的【展达访谈】我们就邀请了雷杰展达律所的武娜娜律师和李修琴律师来谈一谈对此事件的看法。
展达访谈
专注执行领域的武娜娜律师认为: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9年10月9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总数是1550万。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9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总数是1530万。短短20天的时间,失信人数增加了整整20万。说得更简单和直接点,全国公布的被执行失信人数,在以1天增加1万人的速度快速增加。由此可见的是失信人“堰塞湖”早已是越积越深,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无法从市场中出清,对债权人和法院来说,也需要花费精力去处理因债务超出偿还能力本就无法解决的债务问题,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失的重要环节,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值得担心的问题其实是我国当下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有可能会造成“一人破产,造福全家”的现象。目前,如果有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思想主导下,债权人会想方设法的去维权,给债务人施加法律和道德的压力,可以让逃废债者多少年之后都不得翻身。但如果大范围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就极有可能出现债务人故意隐匿财产后再清算的情况,待债务人恢复信用后借着其他名义再把隐匿财产拿出来。这将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个人破产制度想要在全国建立、推广、运用。一是要对公众的知识普及,如今,大量存量债务与债务人人身关系绑定,而旧有的传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和强大的惯性,公众接受个人破产制度难度不小,相关部门要向公众传达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二是要建立针对破产债务人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债务人无法恶意逃废债,进而取信于债权人。比如发达的银行体系、全面的大数据监测手段,可以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消费进行观察记录,让隐匿财产和秘密的奢侈性消费变得难以操作,但这需要法院、银行、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是航空公司等商家的协同,将数据孤岛连成整体,以提升监控的可靠性。另外,对于通过破产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还要有严厉的司法惩戒措施,让不诚信行为得不偿失。
常年从事破产业务的李修琴律师认为:从大的趋势看,将来肯定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目前还在摸索阶段,地方有一些积极地探索,国家也通过发文的形式进行倡导【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结案,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根基和土壤。提到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最担心的是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而且形式上合法,尤其是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与惩戒机制不完善、个人财产查询困难等。此外,哪些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哪些种类的债务能作为自然人申请破产的原因?自然人破产的偿债期间如何确定,即个人破产后经过多长时间其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与劳务收入、继承、赠与所得等)可以不用再来偿还破产程序中确定的债务?
个人破产后维持什么水准的生活是合理的?从目前政策来看,主要解决的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以后将会包括个人消费债务。虽然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有很多特殊的因素在里面,债权人附条件地豁免个人债务应该是最关键的因素,但相信通过司法实践和探索能够逐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将来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能够申请破产的自然人是诚信的,避免我们所担忧和关心的问题的产生,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债务人的利益给予适当的保护,对于常年未能偿还的债务的清理也能减轻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诉累和经济、精神方面的压力。
首例个人破产案告结 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作者:李修琴 武娜娜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214万变为赔偿3.2万,除了数字的悬殊外,真正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是,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