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在《民法总则》中确立的与非营利法人相对的概念。
之后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中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只有当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时,才可能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若被执行人是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则其股东或发起人不属该条规定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其最大的特征就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和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若要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则必须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一般来说,在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伊始债权人很难去证明此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但当生效裁判无法得到执行时,法院依法会作出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
该终本裁定一般会写明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此时该终本裁定便可以用于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
认缴期限届满但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问题在于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回答。
从司法实践来看,除非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否则不能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在(2021)最高法民申1080号案中,最高院认为:
“因抚昌实业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为2038年1月26日,目前均未届出资期限,中建华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抚昌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因此抚昌实业公司的股东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中建华夏公司要求抚昌实业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由此可知,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保护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
若要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则需证明存在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
结语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并不当然地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情形时,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此外,在同时满足上述情形时还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但不管是股东还是其他出资人、发起人,其均只在认缴而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公司治理部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