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替公司借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员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借款,因公司无力还款引发诉讼,那么员工需要为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老板:公司最近经营困难,能否以你的名义去办理借款,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呢? 员工:这怕不妥吧。

员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借款,因公司无力还款引发诉讼,那么员工需要为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老板:公司最近经营困难,能否以你的名义去办理借款,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呢?
员工:这怕不妥吧。
老板:我每年给你1万元的辛苦费,而且给你出具承诺书,你只负责为公司借款,所有责任都由我来承担。
员工:没问题。
上述对话相信不少员工都经历过,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到公司待自己还行,就勉强答应了,后来却因公司无力还款,自己背上了官司。那么员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分析
员工亲手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据》,那么只要不存在胁迫等合同无效的行为,借款合同就合法成立,如果出借人后来向员工支付了出借款项,那么整个的借款行为就真实有效,员工有义务保证借款能按期偿还。所以员工替公司借款,实际上是由员工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公司和出借人,如果当公司无力还款,员工就免不了被出借人起诉。
那员工能否提出,这笔钱是直接打到公司账上,本人从来没有使用过,以此来逃避还款责任呢?
我们经分析认为,也很难避免。
第一,借款合同虽说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要求出借人必须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才能成立生效,但是该款项并非一定要亲自交到借款人手上,双方可以单独约定一个另外的收款人或收款账户,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出借人的支付义务,所以员工以自己没收到钱为由答辩是很难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第二,员工声称这笔钱自己一分都没有动,而是由公司实际支配使用,这理由同样也不具备对抗效力,因为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员工后,员工就对该款项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员工有没有使用或者怎么使用借款都已与出借人无关,除非出借人明知员工是借钱用于非法目的。所以,员工提出的这两点抗辩理由,很难真正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
那么公司给员工出具的免责承诺书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我们认为仅能给员工一定的心理安慰,或是利于员工后期找员工追偿,但是在出借人起诉员工的这个案件中是起不了任何作用。因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仅是公司给员工单方面出具的,没有加入到出借人和员工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去,没有获得出借人的认可,无法起到替员工还债,免除员工债务的责任。
综上,从法官的角度,员工作为成年人与出借人形成了清晰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应当知道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钱是直接打到公司账上或是公司出具了免责承诺书,就可以免除员工的还款责任。
法院判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豫03民终165号
玉宫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债权人郑某借款,但借款经手人的落款为员工王某,并未加盖玉宫公司公章,且债权人郑某也明知是公司要用钱,所以把钱直接打到了公司财务人员账上。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都判决由员工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郑某起诉的借款,王某均签字确认,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其签字行为应认定为王某个人对相应款项借款人身份的认可。
王某主张系玉宫公司借款,相关款项用于玉宫公司发展需要,与郑某起诉的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郑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可另行向玉宫公司主张权利。
郧和法律顾问建议
1.作为员工,若公司要求替公司办理借款、银行贷款或作为担保人,应当谨慎为之。万不得已的话,也要对本次借款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比如对方是否市职业放贷人、利息是否过高、是否有砍头息、贷款金额是否过高超过了公司的偿还能力等等这些高风险的因素,如果存在风险,应当拒绝。
2.如果已经替公司办理了借款,在公司偿债能力出现风险时,就要想办法让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或提供担保,避免所有风险都落在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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